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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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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司暨臺中地檢署 舉辦中部地區洗錢防制法新法說明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 資料點閱次數:1297

  因應洗錢防制法新法施行在即,法務部與所屬一、二審檢察機關共同整備,密集與相關部會就配套措施溝通協調。業於民國112年6月2日頒布《因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新法上路辦案指引手冊》及相關書類例稿之草擬,臺中地檢署與法務部檢察司分別於112年6月6、7日兩日,假臺中司法大廈7樓大禮堂,舉辦中部洗錢防制法新法說明會。

  本署於112年6月6日,舉行因應洗錢防制法新法施行準備會議,邀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本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學習司法官與會,由本署檢察長張介欽主持,主任檢察官陳信郎、市警局專員唐惠政擔任報告人,說明新法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顯然不同,且其性質非特別規定,亦無優先適用關係,又幫助詐欺罪之保護法益包含個人財產法益,尚非洗錢防制法保護法益所能取代,自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本次修法並未變動刑法詐欺罪、幫助犯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要件,當無所謂刑罰廢止問題。另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供金融帳戶,並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或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科以刑事處罰。在未增訂此獨立處罰規定前,現行司法實務針對人頭帳戶係以其他犯罪(例如:詐欺罪、洗錢罪)之幫助犯論處,惟因主觀犯意證明困難,致使難以有效追訴定罪。新法施行後,就過去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之人頭帳戶案件,將可依其惡性高低,處以行政告誡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無除罪化問題。檢警並於綜合座談時間,充分交流討論新法上路後之犯罪型態及告誡等具體做法。

  法務部檢察司另於昨(7)日,進一步舉辦中部新法說明會,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所轄臺灣苗栗、彰化、南投地方檢察署及本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與會。由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調辦事主任檢察官林彥均、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卓俊忠親臨會場,林彥均主任檢察官擔任講座,詳細解說法務部此次推動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修法,係基於「解決人頭帳戶案件法律適用困境」、「重塑人頭帳戶案件之可罰性基礎」、「有效解決幫助詐欺案件負荷問題」之3大目標逐步推進。除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就舊法時期難以定罪之人頭帳戶犯行明定層級化處罰規定,更增訂第15條之1收集帳戶(號)罪,將於新法施行後針對收簿犯罪全力查緝,從人頭帳戶端阻斷詐騙集團洗錢管道,使詐欺、洗錢犯罪斷鏈之立法過程、相關規定及具體做法。

  本署將持續秉持國家之修法政策,與司法警察機關就新法上路後之各項配套措施溝通協調,鐵腕打擊收簿不法犯行,快速偵辦人頭帳戶案件,全力守護人民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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