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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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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員警涉嫌瀆職等案件 被告經法院裁准羈押禁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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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署偵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下稱霧峰分局)員警涉嫌瀆職等案件,經檢察官偵訊後,認被告劉○○涉犯刑法第213條、第220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嫌、同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消息罪嫌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賄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獲准。

  緣本署洪佳業檢察官前因偵辦毒品案件,經霧峰分局發現疑有人員有洩密情事,遂通報本署進行偵辦,並於昨(12)日,由洪佳業檢察官指揮警政署政風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政風室、霧峰分局、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臺中憲兵隊、彰化憲兵隊等單位,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針對被告劉○○之住辦公處所等共3處執行搜索及傳喚相關證人到案釐清案情。

  本件經檢察官進行偵訊後,認被告劉○○涉犯刑法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消息罪嫌及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賄賂等罪嫌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檢察官當庭諭知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後,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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