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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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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大型比特幣礦場竊電集團 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聲請宣告沒收全數犯罪所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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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大型比特幣礦場竊電集團案件,經偵查終結,認被告黃○華、鄭○○、蘇○○、黃○鴻涉嫌刑法第323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取電能罪嫌;被告周○○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23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取電能罪之幫助犯等罪嫌明確,向法院提起公訴並聲請宣告沒收被告黃○華等人之不法所得共新臺幣(下同)8千餘萬元。

本案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下稱:刑事局偵六大隊)於民國1123月間,會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人員查獲被告黃○鴻管理、設於臺中市石岡區及沙鹿區之比特幣礦場涉嫌竊電後,認有集團性犯罪而報請本署指揮擴大偵辦。本署據報後立即指派白惠淑檢察官指揮偵辦,旋於同年5月間發動第一次搜索,查獲被告黃○鴻所管理位於臺中市南區、中區、大里區之另三座竊電虛擬貨幣礦場,並對被告黃○鴻聲請羈押並禁見獲准。嗣經偵查及將上開搜扣所得手機等證物,交予本署數位採證室專責檢察事務官進行數位鑑識後,查得本件大型竊電集團尚在臺中市北區、中區、西屯區等處3處設有比特幣礦場。白惠淑檢察官即指揮刑事局偵六大隊於同年7月至9月間陸續發動5波搜索,並拘提被告鄭○○(金主)、蘇○○(鄭○○之妻)、黃○華(礦場實際建置者)及周○○(人頭承租人)等人到案,被告鄭○○、蘇○○及黃○華等3人經本署檢察官訊後聲請羈押並禁見獲准。

綜上,本件共計發動6波搜索、拘提行動,橫向清查本件涉案竊電比特幣礦區達8處,查扣近700臺礦機;本案迄至警方查獲時,上開8礦場經台電計算被告鄭○○等人取得竊電之不法利益共76839777元,被告黃○華、黃○鴻及周○○則各受有280萬元、133萬元及147000元報酬之不法利益。本件為貫徹法務部澈底剝奪犯罪集團不法所得之政策,於偵查後立即依法查扣被告等人財產,計扣得被告黃○華所有現金13317000元、金融帳戶存款219萬元、車輛1輛及其名下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之房地2棟;被告蘇○○所有現金50萬元、金融帳戶內存款165萬元、車輛2輛等(其中,被告蘇○○所有車輛、礦機及筆電等設備經委請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進行拍賣,全數賣出並賣得31萬元現金)

本案經本署檢察官向上溯源層層突破,查獲礦場現場管理者、幕後金主及礦場建置者,並於偵查終結向法院提起公訴後,聲請宣告沒收被告黃○華等人之不法所得共8千餘萬元;並請法院考量被告鄭○○等人所選定之竊電礦場地點中,其中2礦場因長期高溫高速運轉電線已接近燒熔,該2礦場中,其一礦場樓上為營業中之美語補習班,另一樓下為營業中之火鍋店,稍一不慎即發生火警,將造成重大公共危險及使社會大眾、年幼學童受有不確定之生命危險,及被告鄭○○、蘇○○犯後態度惡劣,惡性實在非輕等情,就被告鄭○○、蘇○○之部分從重量刑。   

本署對於不法竊取鉅額電能之犯罪集團,必定嚴加查辦並力行澈底剝奪其犯罪所得之政策,以維持社會安定及國家經濟穩定,展現政府打擊非法竊電犯罪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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