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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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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警官涉嫌洩密等案件說明如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03
  • 資料點閱次數:535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偵辦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林姓警官涉嫌洩密等案件,由本署檢察官於昨(2)日指揮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下稱廉政署中調組)、警政署政風室,依據刑事訴訟法及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知會該機關長官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員在場後,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之辦公處所及住居所進行搜索。檢察官並同步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廉政署中調組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通知傳訊林姓被告及相關證人到案說明。

本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林姓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9條之公務員明知為犯罪組織有據予以包庇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罪、同法第270條、第268條前段之公務員包庇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法第270條、第268條後段之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罪、洗錢防制法第17條第2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罪嫌消息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2款、第3款、第10款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偽造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爰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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