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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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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員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針對某媒體報導內容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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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22
  • 資料點閱次數:1023

  有關本署提起公訴之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立光電公司)人員涉嫌非法重製德商M公司所有之工業影像處理軟體案件,經某媒體報導:「於檢方依大立光請求主張營業祕密,將全案列為不可閱卷宗,加上起訴書也未記載侵權數量,形同家遭小偷,警察上門驗到指紋,也循線逮到竊賊,卻以保護小偷的祕密為由,不讓失主知道失竊的數量,也不知道小偷的住家或倉庫藏了多少被害人的失物…」等情,恐有誤會,特此說明如下:

  本案係經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接獲告訴暨檢舉後,報請本署指揮立案偵辦。本署檢察官於立案後即陸續調集相關資料,並於民國1121月間傳訊告訴人及其產品經理自德國至本署具結偵訊,另亦前往被告大立光電公司進行勘驗、縝密蒐集事證,以釐清相關案情。嗣蒐證齊備後,於112811日指揮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站,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大立光電公司進行調查及搜索。於偵查期間,本署檢察官依雙方表示欲進行和解之聲請,安排至臺中地院進行調解,然因雙方調解不成立,經告訴代理人表示拒絕續行調解之程序後,本署檢察官遂於113419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本案被告及告訴人雙方公司均屬國內外知名公司,且案情涉及雙方公司內部機敏之營業秘密,況且被告大立光電公司向本署檢察官聲請本案相關內容置放於不公開卷宗後,故本署檢察官經參酌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及營業秘密法之精神,認其聲請為適當,就起訴書所載侵權數量、金額均以代號呈現,而不對外公開,並由法院進行審理程序。

  本署檢察官偵辦智慧財產權並涉及營業秘密之案件,均以法律規定為依歸、嚴守正當法律程序,相關偵查作為均須兼顧訴訟雙方權益,絕無偏頗,避免影響無辜投資人,以保障智慧財產權及商業競爭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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