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南投縣信義鄉公所秘書涉嫌圖利案件 被告胡○○等2人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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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南投縣信義鄉公所秘書涉嫌圖利案件,於民國113年6月4日,由本署黃鈺雯檢察官指揮法務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搜索南投縣信義鄉公所等5處,並通知5名被告及6名證人到場接受訊問。經查,該公所之秘書被告胡○甲及其胞弟被告胡○乙2人涉嫌以力○土木包工業之名義,於108年迄今共承攬、得標至少227件信義鄉公所之採購案,採購金額共計新臺幣2189萬5250元。
本案經檢察官訊後,認被告胡○甲、胡○乙2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政府採購法第15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等規定,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爰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並經法院裁定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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