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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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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偵結臺中市南屯區里長貪污案 起訴2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25
  • 資料點閱次數:44

   本署黃裕峯、陳東泰檢察官指揮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及駐署司法警察、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等單位,偵辦臺中市南屯區閻姓里長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認定閻姓里長(女、52年次,在押)、江姓廠商(女、58年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偵查終結向法院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6790元。

    調查發現閻姓里長於民國111年間經由南屯區公所向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南屯區文山垃圾焚化爐回饋補償金使用計畫書,規劃採購單價665元之按摩枕作為父親節活動禮品,致贈轄內獨居老人、中低收入戶等弱勢里民約150人,竟與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臻○公司)實際負責人江姓廠商共謀,由江姓廠商向上游供貨業者訂購僅60個按摩枕用以交貨,卻由臻○公司開立不實交易數量150個之統一發票,交由閻姓里長提出向南屯區公所申請核銷,致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並撥付公款至臻○公司帳戶。

    專案小組於114325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住處及里辦公室等處,同步至南屯區公所及涉案廠商調閱資料,通知閻姓里長、許姓助理、江姓廠商及里幹事等人到案說明。檢察官複訊後,認被告閻○○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串證、滅證之虞,當庭諭知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檢察官偵查終結,審酌被告2人已於偵查中自白,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建請法院依法減輕其刑,

  本署秉持有案必查、有據必辦之原則,嚴懲貪污不法犯罪,期能有效斷絕貪腐,維護政治清明及國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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