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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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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續查夏姓被告2人涉嫌殺人案件 偵查終結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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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檢察官偵辦被告夏姓父子2人涉嫌殺害賴姓死者案件前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發回本署續行偵查,承辦檢察官會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潘至信法醫師(曾赴美國接受法醫病理專科訓練,同時具備醫師、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解剖病理專科醫師等證書,自任法醫師以來辦理解剖鑑定案件超過9,000件,曾就高處墜樓案件在臺灣鑑識科學學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與法醫研究所提出專題報告)與原鑑定人曾柏元法醫師第2次共同解剖死者遺體並採集必要檢體,結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鑑定書、毒物化學鑑定書、遺體電腦斷層掃描檢查(PMCT)、案發現場暨死者墜落影像之監視錄影畫面及本案執行救護之消防隊員、醫師、護理師之證述內容與救護、醫療紀錄等資料,專案小組亦重返現場勘查採證,偵查終結仍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理由擇要說明如下:

一、依據第12次解剖鑑定報告及外傷、醫療等文書資料,佐以勘察鑑識採證所得證據、案關證人證述內容,綜合研判死者係生前墜樓,且未遭受毒藥物影響或受暴力控制:

(一)死者遺體相驗、解剖鑑定結果,死者係因多處骨折、多處臟器破裂、氣血胸、腹腔內出血而死亡。

(二)根據勘驗社區監視器攝得死者墜地之局部畫面,顯示死者觸地瞬間尚有面部表情、肢體反應,研判死者係生前墜樓。

(三)根據解剖鑑定死者之骨折出血、脊髓破裂出血、身體表面及皮下軟組織外傷等情形,認定死者墜地骨折之際尚有心跳及血液循環,研判死者係生前墜樓。

(四)死者送驗血液、尿液均未檢出酒精成分;送驗血液、尿液、胃內容物均未檢出常見毒藥物成分(法醫研究所檢驗種類,依據毒化組「GC/MS定性鑑定資料庫」為687種,「LC/MS定性鑑定資料庫」為1,864種,共計2551)

(五)死者鼻中膈下方軟組織、口腔黏膜層、臉部肌肉及軟組織、舌根、會厭軟骨及咽喉閉口與左右頸動脈等處,均未見有遭壓迫、出血證據。死者身體除有高處墜落造成傷勢及醫療處置傷口之外,未見手腳有防禦性傷口或有遭限制行動之痕跡。

(六)量測死者墜落倒臥處距離建築物之水平移行距離為3.36公尺,假設死者係意識清楚、非自主性遭外力強行抛出10樓之3陽臺欄杆而墜樓,本能反應應會奮力抵抗、抓握欄杆以求自救,不至於發生長達3.36公尺之水平移行距離,故此假設與客觀事證及經驗法則均不相符。

(七)於案發現場10樓之3陽臺欄杆上採集手掌印痕、手指抓握等痕跡,於該欄杆玻璃外側下緣處採集擦抹痕跡,及於欄杆外側陽臺前緣凸出平臺上採集條狀擦抹痕。該等跡證經鑑識檢驗,其中於欄杆左側抓握痕跡檢出死者之DNA型別。

(八)鑑定人潘至信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具結,詳細證述其鑑定意見之實證依據,並當庭對於告訴代理人之提問均予以解釋。

(九)依據2次解剖鑑定報告及卷內全部供述、非供述證據,研判死者係生前墜樓,且係在未遭受毒藥物影響或受暴力控制之情形下墜樓。

二、可排除「利多卡因」與死因有關:

(一)現場垃圾桶中扣案之啤酒罐及可樂罐檢出麻醉藥品利多卡因(lidocaine,非管制藥品)成分,告訴意旨據以質疑利多卡因與死者死因之關連性。

(二)經查,第1次解剖暨鑑定報告已經判定死者之血液、尿液、胃內容物均未檢出含利多卡因成分。續查檢察官再次委請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組檢驗,經鑑定再度確認,死者送驗血液、尿液、胃内容物,均未檢出利多卡因及其代謝物成分。

三、可排除「氯化鉀」(或磷酸鉀)與死因有關:

(一)根據死者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急診護理病歷,死者血液中「鉀離子濃度」係屬正常值範圍,未呈現於短時間內遭注射高濃度「氯化鉀」(或磷酸鉀)致死之跡象。

(二)原承辦檢察官前已委託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下稱臺大醫學院)鑑定,死者心跳停止前是否有遭短時間內注射高劑量氯化鉀或磷酸鉀之可能?續查檢察官亦再度函請臺大醫學院提供鑑定意見,2次所得鑑定意見均無法認定死者有遭注射「氯化鉀」(或磷酸鉀)致死之具體證據。

四、檢察官依據2次解剖鑑定報告、綜合專案小組蒐集證據,研判死亡原因及方式:

(一)推論死者係自己翻越10樓之3高達1.28公尺(死者身長169公分)之陽臺欄杆,腳踩在陽台外緣之凸出平臺上,在欄桿外側面向屋內客廳,以雙手抓住欄杆臺面(因此在陽臺欄杆表面、欄杆下方強化玻璃、欄杆外側陽臺前緣凸出平臺等處留下跡證,並在欄杆左側之擦抹痕上留下其DNA),以其腳蹬離陽臺、身向後仰之方式墜樓,研判死亡方式極可能為「自殺」。

(二)專案小組進行之其他相驗、解剖、勘驗、鑑定、搜索、扣押、數位採證、詢(訊)問等偵查作為,相關之事實認定及得心證理由,檢察官已於本署112年度偵字第28537號、112年度偵續字第222號不起訴處分書中詳予說明,於茲不再贅述。

 

  檢察官偵辦本案迄今,始終未預設任何立場、亦未排除任何可能性,謹以還原事實真相、替死者發聲為信念,本於科學偵查之實證基礎,窮盡一切可能之調查方法全面蒐證,對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鑑識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醫研究所及臺大醫學院等機關之證據資料、鑑定意見,亦均詳細檢視、反覆勾稽,均無從認定本案被告2人涉有殺人罪嫌,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證據裁判主義、無罪推定原則,以不起訴處分偵結,告訴人如有不服可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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