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檢偵結暴力犯罪組織擄人凌虐性侵案 起訴10人 6人接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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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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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案由楊凱婷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辦。
貳、偵查結果:
一、被告楊○○(男、85年次,在押)、彭○○(男、91年次)、何○○(男、85年次,在押)、劉○甲(女、91年次,在押)、練○○(男、89年次)、劉○乙(男、90年次,在押)、登○○(男、95年次,在押)、林○○(男、80年次)、張○○(男、93年次)、許○○(男、91年次,在押)等10人提起公訴。
二、起訴罪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指揮犯罪組織、同條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48條第2項加重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第222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第302條之1第1項加重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
參、簡要犯罪事實:
一、被害人甲男、乙男、丙男、丁男(4人均已成年)與被告楊○○等人,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晚間,因交易虛擬貨幣發生糾紛,被告楊○○、彭○○心生不滿,夥同被告共犯9人(其中1人另行移送臺中地院併辦審理)及少年4人共計15人,於翌(22)日凌晨將被害人押至臺中市北區某私人會所拘禁,以徒手、持皮帶、酒瓶等物毆打甲男、乙男,強逼甲男、乙男互吃排泄物,迫使其2人進行自慰、性交,其餘被告則在旁持手機拍攝,同時要求丙男、丁男撥打電話向家人及朋友籌措款項用以贖人。私人會所打烊之後,仍將被害人等帶往北屯區某賓館及汽車旅館繼續拘禁、凌虐及性侵,因被害人家屬接獲要求贖款電話之後報警處理,由警於同(22)日晚間在某賓館先將丙男、丁男救出,乙男趁隙跳車脫困,甲男則遭移至豐原區某宮廟拘禁至同年月24日始獲釋放。
二、楊凱婷檢察官指揮專案小組持續不斷蒐證,於114年3月間指揮警方拘提被告楊○○等10人到案,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其中7名主要參與者獲准。
肆、求刑及親自蒞庭聲請接押情形:
審酌被告楊○○等人犯案手段殘忍、泯滅人性.視他人性自主權為無物,造成甲男、乙男終身難以抹滅之身心創傷,而丙男、丁男尚為在學學生,所生創傷對其日後人生亦生重大陰影,被告之犯行甚為惡劣、法理難容,檢察官建請法院妥適量刑、以資懲儆,並親自蒞庭向法院聲請接押其中6人獲准,以確保後續之審理、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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