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偵辦豐原火車站持刀傷人案 檢察官訊後聲請羈押黃姓犯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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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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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豐原火車站於昨(24)日傍晚發生民眾持刀傷人案件,犯嫌當場由警逮捕,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於今(25)日解送涉案之黃姓犯嫌(男、86年次)至本署,經檢察官複訊後,已向法院聲請羈押。
經查,黃姓犯嫌與被害人黃姓女子前為男女朋友,因故對黃女之母心生不滿而持刀行兇。檢察官訊後認定黃嫌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4條第1項強制、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反保護令等罪嫌,所涉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諭知向法院聲請羈押。
本案犯嫌在公眾往來之車站公然行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造成被害人及公眾恐慌,本署為行使國家刑罰權,及維護社會安全等公共利益,將從嚴追訴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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