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起訴傷害律師案件 維護執業安全 嚴正譴責暴力 從重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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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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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案經被害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送、被害人具狀告訴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發偵辦。
貳、偵查結果:
一、林○○(女,69年次)1人提起公訴。
二、起訴罪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及法院組織法第95條之妨害法庭秩序等罪嫌。
參、簡要犯罪事實:
一、被告林○○因民事事件涉訟,因而對對造當事人之一審訴訟代理人甲律師、二審訴訟代理人乙律師心生不滿。被告先於民國113年11月間,在臺中市中區臺灣大道公車站牌處,以不明液體潑灑甲律師,又追隨進入附近店家,拉扯甲律師之頭髮、手臂等部位,致甲律師之膝部、頭部受有傷害。
二、被告於114年6月間,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法庭內,突離開其席位走向乙律師之席位,經法官制止命其回座,被告仍當庭出言辱罵乙律師,並向乙律師恫嚇欲將其殺害等語,使乙律師心生畏懼,且妨害法庭秩序。
肆、求刑意見:
審酌被告係因民事事件涉訟而對甲、乙律師心生不滿,竟先、後為傷害等犯行,且就乙律師部分,係在法院審理中當庭為之,法敵對意識非低,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資懲儆。
伍、補充說明:
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同屬司法體系核心成員,維護律師之執業尊嚴與人身安全,是確保民眾訴訟權益之重要基石。本署嚴正譴責暴力行為,更呼籲民眾應理性行使訴訟權,切勿以任何形式之暴力干預司法程序,共同捍衛安全、尊嚴之司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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