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結起訴洪姓被告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 查扣6918部性影像 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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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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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被告洪○謙(男,民國92年次)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說明如下:
壹、偵辦單位:
本署郭逵檢察官指揮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共同偵辦。
貳、偵辦過程:
本署於113年12月間獲悉有7位被害人受騙遭側錄及散布性影像並提出告訴,旋即指派郭逵檢察官成立專案小組擴大偵辦。經調閱被告洪○謙金融帳戶資料、社群網站X帳號設立IP位址後,於114年5月14日指揮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檢察官之拘票,至洪○謙位於臺北市信義區之住處執行搜索及拘提,當場扣得手機1支、隨身碟1個(內含1484部性影像)、筆記型電腦1臺(內含154部性影像)、Google帳號3組、Google雲端硬碟(內含5135部性影像)、MEGA雲端硬碟(內含145部性影像)等物,洪○謙並自動繳回新臺幣(下同)12萬5000元之犯罪所得,經檢察官認定其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檢察官接續清查傳訊40位被害人、相關證人後,依查獲事證,於日前偵查終結,向臺中地院提起公訴。
參、簡要犯罪事實:
洪○謙日前於就讀國內某大學(已於114年6月畢業)期間,為滿足個人私慾及販售成年、少年性影像以營利,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自行側錄性影像:洪○謙自113年間起,在Instagram、交友軟體上,找尋屬意之成年男子、少年網友,以喬裝女性方式攀談,再以預先擬定之影片腳本,配合變聲器軟體同步說話,誘使成年男子、少年於視訊過程中製造性影像,洪○謙則側錄視訊過程,共計錄得289部成年男子、32部少年之性影像。
二、散布、販賣、重製他人攝錄之性影像:洪○謙自111年間起,在社群網站X設立帳號,招攬網友加入其設立之Telegram群組,並於群組內刊登其購買、交流所得之性影像販售目錄,以每部200元至2500元之價格,販賣成年男子、少年之性影像共203部。另自112年間起,將其購買、交流所得之成年男子、少年性影像,重製於Google雲端硬碟(成年男子1339部、少年127部)、MEGA雲端硬碟(成年男子131部、少年14部)、隨身碟(成年男子317部、少年36部)及筆記型電腦(成年男子154部)中,以此方式非法散布、販賣、重製他人攝錄之性影像。
肆、所犯法條:
核被告洪○謙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2第1項、第319條之3意圖營利而散布、公然陳列、販賣、無故重製違反他人意願攝錄之性影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之重製及以詐術製造少年性影像、第38條之意圖營利散布、公然陳列、販賣少年性影像等罪嫌。
伍、求刑:
被告洪○謙自111年間起,共側錄289位成年男子及32位少年之性影像,散布並販賣203部成年男子、少年之性影像,另有大量重製之性影像,總計查扣6918部性影像,被害人數眾多,罪刑重大;且被告販賣上開性影像,經由網際網路之匿名性、快速傳播性,更加劇對外散布程度,對於被害人造成永久、無法抹滅之持續侵害,犯行極其惡劣,視法律於無物,建請法院予以從重量刑。
陸、本署呼籲:
現今社會對於性影像之男性被害人著墨較少,屬易遭忽視之區塊,且因社群網站、通訊軟體使用率普及緣故,致性影像散布速度加劇。本署對於兒少安全保護及性暴力之防制,至為重視,呼籲大眾切勿輕易散布、播送他人性影像,另為保護被害人及有效掃蕩類似案件,如有因相同或類似情節遭側錄性影像之少年、成年男子,可以電話或書面向本署聯繫,本署將儘速受理,對於是類案件,絕對速查嚴辦,以保障社會秩序及兒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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