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臺鐵站務員遭推落鐵軌之殺人未遂案件 聲請羈押陳姓被告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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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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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於昨(6)日獲報陳姓犯嫌(男,民國75年次)於同日15時34分許,在臺中市西區臺鐵五權站南下月台,與被害人即臺鐵公司張姓站務員發生爭執,竟於列車進站前徒手將被害人推落列車軌道,致被害人受有閉鎖性跟骨骨折之傷害,即由本署內勤檢察官核發拘票,指揮警方於同日17時59分許,在臺中市南區建國南路與東興路口將陳姓被告拘提歸案。
嗣於今(7)日上午解送至署,經本署周奕宏檢察官訊問後,認定陳姓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其於犯案後隨即逃離現場、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又於114年9月間曾於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內對他人施暴,其於短期內反覆對大眾運輸服務事業之從業人員為傷害等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傷害罪嫌之虞,為避免危害繼續擴大及確保後續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訊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本署強調,對於任何危害公共與人身安全之暴力行為,必將依法嚴正偵辦,絕不寬貸,並呼籲社會大眾理性面對衝突,尊重他人生命,共同維護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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