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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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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劉姓被告毒駕致死案件 檢察官訊畢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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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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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於民國114109日上午接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通報,於同日凌晨319分許,在臺中市西區五權西路與五權路之交岔路口,發生一部自小客車闖越紅燈高速衝撞路旁茶行,致店內母子211傷事件,當場查獲肇事者即劉姓被告(男,71年次)並戒護送醫治療。本署旋即指派郭逵檢察官前往相驗,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分會亦同步啟動關懷機制,提供被害人家屬必要之協助,檢察官並指揮警方至現場採證、調閱監視器、查扣肇事車輛,且持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劉姓被告之尿液送驗後,初步查得劉姓被告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嫌。

  劉姓被告於今日出院經警解送本署歸案,經檢察官偵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2項、第1項第3款之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之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被告除未來應負擔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外,勢將承擔鉅額民事賠償責任,無法排除被告為逃避刑事、民事責任而逃亡之可能,因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本案尚待追查被告施用毒品之來源,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為確保後續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訊後於今日晚間830分許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毒駕零容忍」為本署一貫之立場,本案被告毒駕、違規高速闖紅燈肇事並致無辜被害人1人死亡、1人受傷,本署將秉持嚴正執法態度,貫徹究責精神,持續指揮警方追查被告之毒品來源,溯源查辦上游供應者,嚴懲任何助長毒駕行為之不法份子,以杜絕毒品危害擴散,維護社會公共安全與人民生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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