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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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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林姓被告持刀殺人未遂案 檢察官訊畢向法院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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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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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於今(16)日下午獲報被告林姓男子於13時50分許,在位於臺中市霧峰區之住處前,因噪音問題與鄰居即被害人陳姓女子、施姓男子發生爭執,竟持水果刀刺殺被害人2人之顏面、頸部及胸部,警方據報到場後,已將林姓被告以現行犯逮捕。

  嗣於今日晚間解送至署,經本署潘曉琪檢察官訊問後,綜合被害人、目擊證人之指(證)述、監視錄影畫面、被害人2人之診斷證明書及扣案水果刀等證據資料,認定林姓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等罪嫌重大,其中殺人未遂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為規避刑罰,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且其於112年間,亦曾持水果刀刺傷鄰居等人經法院判決在案,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傷害、殺人犯罪之虞,為防杜其再度施暴及確保後續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訊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本署重申,對於嚴重侵害人民生命、身體安全之暴力犯罪,將秉持依法嚴辦之立場,並兼顧被告之訴訟權利,確保社會安全與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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