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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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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結起訴被告李○雯涉嫌詐欺等案 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5年以上之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1-14
  • 資料點閱次數:286

本署偵辦被告李○雯涉嫌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說明如下:

壹、偵辦過程:

    本署於民國11472日晚間接獲警方報驗臺中市豐原區發生王語一家五口(下稱豐原王家五口)燒炭輕生乙案,值日外勤檢察官汪思翰於翌(3)日上午到場相驗。因現場遺書內容提及豐原王家五口疑因參與團購、黃金等投資遭人恐嚇追債不堪負荷而輕生,情節重大,本署旋即指派吳錦龍主任檢察官率同汪思翰檢察官、洪瑞君檢察官、張時嘉檢察官、洪明賢檢察官、黃芝瑋檢察官成立專案小組,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及駐署司法警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事警察大隊擴大偵辦,以釐清全案真相,還死者公道。

    專案小組除即時封存豐原王家五口使用之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進行破密及數位採證外,並於同年月4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搜索票,對被告李雯、張宸(另偵辦中)執行第一波搜索。檢察官訊後諭知被告李雯具保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並限制出境、出海,另諭知張宸限制住居。

    嗣經擴大調閱被告李雯、各銀樓及當鋪業者資金流向,經比對分析後,於同年月10日持臺中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第二波搜索(共六處),並同步傳訊相關證人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認被告李雯涉案重大,且有串供、滅證之虞,遂於同年月14日指揮警方拘提到案,訊後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全案經專案小組歷時數月蒐證,查獲事證明確,業於近日就被告李雯涉案部分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貳、簡要犯罪事實:

    李雯於108年間取得紘公司經營權後,因團購事業經營不善致積欠薪資並支票跳票,遂向當鋪業者借款以維持資金周轉。惟因債務沉重,李雯為籌措資金,明知自身債信不佳及事業無獲利可能,仍自1136月起,經由張宸介紹結識豐原王家五口及周羽等人,以投資名義遂行詐欺等行為,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詐欺取財、違反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之犯意,採「龐氏騙局」手法,以「團購投資」、「黃金投資」等詐術向豐原王家五口等被害人詐得投資款,共計1,5365,003元。

 二、於113年至114年間,盜刷周羽信用卡款項共計45,535元,用以支付私人開銷。

三、豐原王家五口察覺異常而拒絕續投後,李雯竟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自1146月起以「違約金」等名目強索530萬元,並多次傳送恐嚇訊息迫使渠等屈從。死者王翰為求免於威脅,遂以自宅設定抵押向李雯指定之當鋪借款200萬元,其中176萬元為李雯當場取走。最終豐原王家五口不堪精神壓力與債務壓迫,於11472日集體燒炭身亡。

參、所犯法條:

    核被告李○雯就上揭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吸金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就上揭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就上揭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

肆、求刑意見:

    本案被告李雯長期以虛構投資名義行詐,手段惡劣,惡性重大,其不僅詐得鉅額資金,更以恐嚇、施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致豐原王家五口喪命,造成渠等家屬之重大傷痛,嚴重震撼社會,然被告李雯於偵查中仍矢口否認犯行,試圖影響證人、妨礙偵查,毫無悔意。檢察官認為,量刑不僅關乎個案之公平,亦為司法公信與社會價值之體現,刑罰應彰顯法治威信,警惕世俗,匡正人心。爰綜合被告李雯之手段、動機、損害及態度,建請法院衡酌其惡性深重與對社會之危害,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5年以上之刑,以昭法紀,維護社會正義與人民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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