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艾康明集團背信、逃漏稅捐等案 偵結起訴被告林O明等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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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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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被告林O明等8 人涉犯刑法背信、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說明如下:
壹、 偵辦經過
本署於日前接獲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請指揮偵辦艾康明集團資產疑遭掏空及逃漏稅捐乙事,旋指派黃裕峯檢察官、陳東泰檢察官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臺中及彰化憲兵隊等機關共組專案團隊,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執行搜索艾康明集團等關係企業營運處所及被告林O明等人住居所共15處,查扣被告林O明使用之法拉利【購入價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賓利(購入價1,650萬元)、勞斯萊斯(購入價1,400萬元)等名車及相關證物,並傳訊被告林O明等10人到案,訊後諭知被告林O明以1,200萬元具保候傳,其餘9人則分別以150萬元至5萬元不等金額具保候傳,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查扣被告林O明等人名下金融帳戶、不動產等價值2億108萬餘元之財產獲准。全案經密集傳訊多名被告與證人,交互比對會計內帳、發票及相關金流等資料,認被告林O明、李O熒、游O芸、吳O玲、林O娜、楊O翔、林O陞、張O孝等8人分別涉犯背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故意毀損、滅失貯存體之會計資料等罪嫌重大,於近日偵查終結,向臺中地院提起公訴。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林O明為艾O明公司、康利O公司、康樂O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前開公司營業收入大幅增加,林O明為逃漏前開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營業稅等應納稅額,夥同游O芸、吳O玲、林O娜、楊O翔、林O陞、張O孝等人,以其等名下公司開立不實發票予艾O明、康利O公司、康樂O公司抵稅。康利O公司陸續於110年5月至111年7月間,取得15張、金額計217萬5,000元(未稅)之不實發票;艾O明公司陸續於111年9月至113年12月間,取得95張、金額計8,932萬9,955元(未稅)之不實發票;康樂O公司陸續於111年5月至114年7月間,取得103 張、金額計1億627萬1,180元(未稅)之不實發票,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所稅及營業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林O明為艾O明公司、康利O公司、康樂O公司、艾O康公司、森O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基於背信之犯意,於109年11月間至114年6月間,指示不知情之公司會計陸續轉出3億2,565萬4,458元至林O明控制之公司或其家人名下帳戶,致前開艾O明公司等5 間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
三、林O明為避免前情東窗事發,復於114年8月18日,在艾康明集團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之辦公處所,操作內部電腦刪除艾康明集團111年、112年度之會計內帳電磁紀錄,致使艾O明公司、康利O公司、康樂O公司、艾O康公司、森O友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參、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O明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2款之故意毀損、滅失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等罪嫌。
二、被告李O熒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三、被告吳O玲、游O芸、林O娜、楊O翔、林O陞及張O孝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
肆、本署呼籲
公司負責人受全體股東委任,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依法妥善管理公司財務,不得藉職務之便侵害公司資產,亦不得以不正手段逃漏稅捐或破壞會計紀錄。本署秉持毋枉毋縱之原則,將持續嚴正查緝相關不法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及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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