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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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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前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吳○金 詐領特別費案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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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24
  • 資料點閱次數:454

壹、本案由何建寬檢察官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共同偵辦。

貳、簡要犯罪事實

吳〇金自民國1071225日起至114228日止擔任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其明知報支首長特別費用途限於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費用,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利用擔任地政局局長得按月檢具原始憑證支領首長特別費新臺幣(下同)39,700元之職務上機會,自1081125日起至113512日止,明知其在臺中市東〇龍等餐廳之11次消費,均係與親屬間家庭聚餐之私人餐敘,並非實際因公所生之支出,且與首長特別費之因公所需核銷事由不符,竟仍向餐廳告知地政局之統一編號,再將餐廳開立之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共11張交予不知情之地政局經辦及主計單位人員進行核銷,經不知情之前揭人員為形式審查後陷於錯誤,誤認吳〇金所交付之發票、收據均合乎前揭核銷規定,因而製作費用動支申請單之公文書,並核發首長特別費予吳〇金,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預算編列與辦理核銷管控首長特別費之正確性,吳〇金因而詐得首長特別費共計68,679元。

參、所犯法條

被告吳〇金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6條、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

肆、求刑意見

被告吳〇金身為地政局局長,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依法據實核報各項開支費用,然其漠視規章、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特別費,行為實值非難,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屬可議,且其多次以上開違法方式詐領特別費假公濟私,對所有公務員造成嚴重錯誤示範,尤其以特別費支付家庭餐敘費用所衍生之負面社會觀感,實已強烈戕害人民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惟本署檢察官審酌其於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68,679元,且歷次詐領之首長特別費皆在5萬元以下,詐取之財物非鉅,並全盤供出犯罪事實,已瞭解自己行為之謬差,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建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1項之規定遞減其刑,並量處被告適當之刑。

伍、本署呼籲

公務員係受人民付託行使公權力,應以高度自律之標準,恪遵法令、廉潔自持,切勿心存僥倖而逾越法紀。對於公務員違反職務義務、損害公共利益之行為,本署將依法究責、嚴正追訴,以維護政府施政清廉及人民對公權力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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