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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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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張姓被告持刀殺人未遂案 檢察官訊畢向法院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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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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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署於今(24)日上午獲報,被告張姓男子於上午8時30分許,前往被害人陳姓男子之父位於臺中市豐原區住處,與被害人因故發生口角衝突,竟持水果刀刺殺被害人之頸部,致被害人頸部大量出血後,逃逸離去。本署旋即指派陳東泰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全力追緝,於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神岡區逮捕張姓被告,並扣得作案用之水果刀1支。

  嗣於今日晚間解送至署,經檢察官訊問後,綜合在場證人即被害人之父及友人江○○之證述、監視錄影畫面、被害人之診斷證明書、扣案水果刀等證據資料,認定張姓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反覆實行殺人犯罪之虞,為防杜其再度施暴及確保後續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訊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本署呼籲,社會大眾面對紛爭應理性溝通、循正當管道解決,切勿以暴力方式處理衝突,避免造成無可回復之傷害。本署將持續與警政機關密切合作,嚴正查緝各類暴力犯罪,以維護社會安定與人民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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