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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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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推動「淨土專案」強力執法 瓦解組織性非法廢棄物清理鏈 起訴104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26
  • 資料點閱次數:396

本署偵辦被告周○風(隆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下稱隆福公司)等人涉嫌未經許可清除、處理廢棄物及申報不實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說明如下:

壹、偵辦過程

本案源於民眾檢舉,本署獲報後,張介欽檢察長至為重視,旋即指派吳錦龍主任檢察官規劃「淨土專案」進行深入分析及統合情資,並指派劉志文檢察官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成專案小組,展開縝密蒐證。嗣專案小組見時機成熟,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兵分多路同步搜索24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隆福公司實際負責人周○風獲准。

其後,檢察官依據首波搜索查獲之營運日報表,詳加比對分析,發現集團規模龐大,整體為一具組織性、計畫性之完整廢棄物非法清理鏈,且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進行串連,為有效瓦解此一非法清理廢棄物之大型產業鏈,專案小組循線擴大追查非法廢棄物來源之清運業者,再於113年10月至114年2月間,接續發動5波偵查行動,並經檢察官與專案小組成員日以繼夜勾稽卷證,業於近日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貳、簡要犯罪事實

被告周○風係得豐環保有限公司(下稱得豐公司,原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惟因非法設置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111 年間廢止許可)之實際負責人,實質掌控領有乙級許可證之隆福公司。被告周○風夥同被告即其母楊○靈、表弟林○綻及員工等人,組成非法廢棄物清除、處理集團,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違法收受廢棄物,大賺黑心錢:

被告周○風等人租用臺中市沙鹿區土地,對外佯稱為停車場,實則違法提供予多家違法清運業者,進場傾倒廢木材、營建混合物及垃圾。該集團按重量或體積收取高額處理費(每公斤新臺幣【下同】4 至6元或每立方米1,500至2,500元)。經統計,僅113年1月至8月間,該場址收受之營建混合物即逾3萬立方米、廢木材逾100萬公斤,數量龐大,被告周○風等人因此獲取之犯罪所得高達2,311萬餘元。

二、合法掩護非法與虛偽申報:

為去化非法收受之巨量廢棄物,被告周○風等人利用隆福公司名下領有許可證之管制車輛,將非法場址內經簡易分類之廢棄物,轉運至大○環保公司、豐○土石方堆置場等合法機構。同時,被告周○風指示被告林○綻於環境部申報系統中虛偽填報產源,謊稱廢棄物係由隆福公司車輛直接從各工地載運進場,試圖以「合法車輛」及「不實數據」掩蓋非法設置轉運站之事實,嚴重損害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管理之正確性。專案小組另循線查獲多名業者明知應將廢棄物運往合法機構處理,竟為節省成本或貪圖便利,違法將廢棄物載往上開非法場址傾倒,均一併予以偵辦起訴或緩起訴。

參、偵辦結果與所犯法條

一、 提起公訴共104 人:

(一)集團核心與場址提供者:被告周○風、楊○靈、林○綻等3人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同條第4款之未領有許可文件及未依許可內容清除處理廢棄物等罪嫌。另被告周○風、林○綻為掩護非法轉運而進行虛偽申報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業務登載不實準私文書罪嫌。

(二)違法清運業者:該等業者明知未領有許可文件或應依許可內容運送至合法機構,仍多次違規載運至非法場址,其中有11家領有乙級許可證,10家領有丙級許可證,仍違規清運,其餘則為無許可證之非法業者,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領有許可文件或未依許可內容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罪嫌。

二、緩起訴處分共67 人:

就涉案情節較輕之違法清運者共67人,檢察官考量渠等到案後多能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經審酌後予以緩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肆、本署呼籲

廢棄物清理涉及公共安全、環境保護與世代正義,任何以合法掩護非法、藉制度漏洞牟取不法利益之行為,本署均將依法嚴正追訴,決不寬貸。未來亦將持續結合警、調、環保等相關機關,強化跨機關合作與情資整合,全力斬斷非法廢棄物清理產業鏈,確保環境永續與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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