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結起訴被告張○嘉、黃○珮涉嫌恐嚇公眾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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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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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於民國114年12月20日、22日,陸續接獲情資,指有不詳人士及特定帳號於社群媒體 Threads、通訊軟體 LINE 群組等平台,張貼、留言涉及大規模隨機殺人、槍擊特定對象及造成重大死傷等內容之恐嚇言論,文字具體明確,足以引發社會恐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本署獲報後高度重視,立即依臺灣高等檢察署指示,啟動即時應變機制,成立「防範危害公眾攻擊應變小組」,分別指派黃鈺雯、林芳瑜檢察官指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等單位迅速查處,依法對被告張○嘉、黃○珮執行拘提、搜索,查扣相關行動電話進行數位鑑識與比對分析,並先後於同年月21日、23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羈押被告張○嘉、黃○珮,均經法院裁准。
經檢察官綜合相關證人證述、警方數位證物勘察報告、社群平台回覆資料及扣案手機等證據,查明被告張○嘉涉嫌以特定暱稱帳號,於社群媒體公開留言描述大規模隨機殺人計畫及相關暴力行為內容,足以使一般人產生恐懼不安;被告黃○珮則涉嫌於警職人員通訊群組及社群媒體平台,多次發表涉及槍擊特定人物、號召暴力行為等恐嚇公眾言論,內容具體明確,危害程度重大。全案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被告張○嘉、黃○珮均涉犯刑法恐嚇公眾等罪嫌,依法向臺中地院提起公訴。
被告張○嘉、黃○珮於重大隨機暴力事件甫發生、社會高度恐慌與公共安全信賴亟待修復之際,竟於網路及社群平台發表具體明確之恐嚇及煽惑暴力言論,足使一般公眾合理恐懼仍有後續重大攻擊發生,並易引發模仿效應,對社會安寧與公共秩序造成實質危害。二被告之行為已明顯逾越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圍,非屬一般妨害秩序犯行,渠等危險性及反社會性顯著高於常情。尤以被告黃○珮具警職身分,對法令之知悉程度及社會信賴程度均高於一般民眾,其言行更足動搖公權力形象,對公共安全之危害尤鉅。綜合二被告之犯罪動機、行為態樣、所生社會影響及犯後態度,為維護公共安全、安定社會人心,並彰顯法治社會對此類行為之不可容忍,建請法院從嚴審酌,均予以從重量刑,以昭法紀。
本署重申,任何於網路、社群媒體或通訊平台散布恐嚇公眾、煽惑或模仿暴力犯罪之言論,均非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亦足以對社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本署將持續強化跨機關即時通報與聯防機制,對於任何危害公共安全之不法行為,均將依法嚴查速辦,決不寬貸,以確保社會秩序,守護人民生命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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