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臺中地檢署偵結起訴前上市公司廷○興業董事長顏○新 涉嫌證券詐偽、財報不實及背信等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1-08
  • 資料點閱次數:241

  本署偵辦前股票上市交易之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31119日終止上市,下稱廷○公司)董事長顏○新涉嫌證券詐偽、財報不實、背信等案,經檢察官黃裕峯、陳東泰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共組專案小組展開偵辦,持續蒐集、比對財務報表、保稅倉庫進倉等證據資料,於1141211日前往被告顏○新位於臺中市西屯區之居所、廷○公司臺南廠房等處執行搜索,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顏○新獲准。

  經偵查結果,被告顏○新涉嫌以廷○公司1121130日之不實財務資訊,佯稱擁有新臺幣(下同)16億元存貨(占總資產比例47.1%),使被害人日○公司等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產,被害金額合計12,000萬元;復將歸屬於其他公司之款項挪作清償其個人債務使用。另就廷○公司財務狀況所涉存貨金額達16億元部分,實則該公司自11281日起,臺南廠區及保稅倉庫僅剩零星存貨,惟被告顏○新迄今未能提出合理說明及可供查核之佐證資料,影響公司股票交易秩序,進一步侵害投資人及本案被害人之財產權益。全案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定被告顏○新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所定犯罪獲取之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加重證券詐偽、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虛偽記載財務報告、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等罪嫌,向臺中地院提起公訴。

  本署呼籲,上市櫃公司經營者對投資大眾負有高度誠信義務,應確保財務資訊真實、完整與透明,任何藉由不實財報或詐術手段操縱市場、侵害投資人權益之行為,均屬重大經濟犯罪,嚴重破壞證券交易秩序。本署將秉持「毋枉毋縱」之立場,持續強化金融犯罪之查緝力道,嚴正追訴不法,維護資本市場健全發展,確保投資人權益與社會經濟秩序之安定。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