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辦理陸軍十軍團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 士兵打靶事故暨傷勢照片散布案件偵結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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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十軍團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下稱第二三四旅)於民國114年9月22日16時44分許,在臺中市烏日區成功嶺基地靶場進行T91步槍射擊訓練期間,發生邵姓士兵(下稱邵員)打靶事故,致其左側顏面等處嚴重受創,經送臺中市烏日林新醫院後轉往三軍總醫院治療,目前生命跡象穩定。
本署於同年月23日接獲憲兵指揮部臺中憲兵隊報請指揮後,隨即指派軍法專組柯學航檢察官指揮偵辦;另於社群網站平台發現疑似軍職人員受傷照片遭散布,並引發媒體廣泛報導與社會關注,本署即於同年月25日主動剪報分案,由柯學航檢察官一併積極查辦。全案業經偵查終結,茲說明如下:
一、成功嶺打靶事故部分
(一)現場履勘
本署檢察官於114年9月23日下午,指揮臺中憲兵隊會同陸軍十軍團法律事務組人員,前往成功嶺基地靶場進行現場履勘蒐證,查扣T91步槍、戰術頭盔、防彈衣及現場錄影設備等相關證物,並送請鑑定機關進行鑑識比對。
(二)槍枝及生物跡證鑑定
1.T91步槍部分:
本案槍枝分別送請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臺中甲型聯保廠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認槍枝外觀完整,槍管、保險及相關機械結構正常,並無膛炸情事;另就槍枝留存DNA採驗鑑定結果,僅檢出與邵員DNA-STR型別相符之生物跡證,未發現他人DNA。
2.戰術頭盔部分:
經檢視邵員所戴戰術頭盔,於左前方帽緣處發現一處由下往上之撞擊破損,周圍並有血跡分布,研判係遭彈頭由下往上撞擊帽緣所致。
(三)射擊訓練前置作業
經查,本案部隊於射擊訓練前,已依規定完成營級及旅級督導官、靶場指揮官、安全軍官、彈藥軍官、清槍線軍官、警戒編組、救護組及機保人員等編組與作業流程,並律定相關期程與靶位配置,尚難認前置作業有何違失。
(四)現場錄影畫面分析
經檢察官勘驗當日靶場射擊過程影像,確認現場確有安全軍官於射手後方警戒待命;邵員於立射階段即將完成全部射擊時(已完成臥射及跪射),在槍枝內尚餘最後一發子彈之情形下,先行收槍(16時44分31秒),並於持槍姿勢中突然擊發該最後一發子彈(16時44分32秒),隨即後仰倒地(16時44分33秒),造成左側顏面等處創傷,足認其受傷子彈係由其本人所持槍枝擊發,並無外力介入。
(五)彈道重建結果
依刑事警察局檢送之彈道重建模擬結果,研判彈道方向係自邵員上顎左側門牙處進入,往左眼方向行進,造成左側顏面槍創,續而向上撞擊戰術頭盔左前方帽緣處。
(六)事故原因研判
綜合錄影畫面分析,係於收槍之後,旋即擊發子彈及彈道重建結果,最初撞擊點為邵員上顎左側門牙處,非自下顎射入;再參以邵員先前射擊訓練中,曾有完成射擊後未即時關閉槍枝保險之個人操作習慣等情狀,尚不能排除係邵員自行操作槍枝不慎所致。
(七)結論
綜上所述,本案槍擊事故查無應負刑事責任之人,並將本案調查結果函知國防部及所屬軍團指揮部,由前開機關本於權責審慎認定,並精進相關安全防範措施。
二、傷兵照片散布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
(一)就第二三四旅邵員打靶受創照片於社群網站平台散布一節,經本署柯學航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憲兵隊成立專案小組擴大偵辦,逐一調閱臉書、PTT、Dcard、Threads、LINE等社群平台之散布來源,並比對相關IP位址及申設資料,確認實際散布行為人。專案小組於114年11月6日,分別於臺北、新北、桃園、臺中、彰化、高雄及屏東等地,共20處同步執行搜索,通知12名被告(含2名軍職人員)到案說明。經偵查終結,認被告黃○靜等10人所為,均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審酌各被告涉案情節及犯後態度,分別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年至8月不等(其中臉書社團版主被告黃○靜求處有期徒刑1年、國軍現役軍官被告張○玥求處有期徒刑10月、被告周○諄求處有期徒刑8月);另被告黃○傑等2人,則予以緩起訴處分,以啟自新。
(二)本署重申,傷病人之影像及相關資訊,屬高度敏感之個人資料,尤其涉及軍事訓練事故及醫療救治情形,更應受到嚴格保護,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任意蒐集、散布或利用。任何基於好奇、點閱或轉傳心態而散布相關影像之行為,不僅可能侵害當事人隱私與人格尊嚴,亦恐影響軍紀維護與醫療隱私保障,並須依法負擔相應之刑事責任。本署除將持續依法嚴正查辦違法散布行為外,亦呼籲社群平台業者善盡管理責任,強化內容審查與下架機制,並籲請社會大眾共同建立尊重隱私、守法自律之網路使用觀念,以共同維護法治秩序與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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