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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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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非洲豬瘟案 偵結起訴洽○畜牧場業者陳○、陳○堂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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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5-02-25
  • 資料點閱次數:840

本署偵辦被告即洽○畜牧場業者陳○、陳○堂2人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茲說明如下:

壹、偵辦過程

  本案緣於民國1141022日媒體報導臺中市梧棲區某養豬場經農業主管機關檢出非洲豬瘟核酸陽性反應,本署即主動剪報分案偵辦,並由張介欽檢察長指派民生專組洪國朝主任檢察官率同執行秘書康存孝檢察官召開研商會議,隨即展開調查。

  嗣為釐清案情,於114113日由黃裕峯、賴謝銓、康存孝、林思蘋、郭逵、翁嘉隆等6名檢察官,共同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四總隊、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清水分局等單位,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對洽○畜牧場及相關人員住居所等共計4處執行搜索,並約談被告陳○、陳○堂父子及相關人員到案說明。

  經偵訊及蒐證後,認被告陳○、陳○堂涉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後檢察官持續調閱相關申報資料、調查飼養流程及廚餘再利用作業情形,並函詢環境部、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臺中市政府相關局處,經縝密比對申報資料與實際作業流程、現場查扣文書、電子檔案及往來紀錄,逐一釐清違法情節,全案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上傳不實蒸煮廚餘照片至環境部「廚餘蒸煮申報系統」部分:

  洽○畜牧場為取得廚餘再利用登記檢核之養豬場,依法應將收受廚餘以攝氏90度以上高溫蒸煮1小時以上,並每日登入環境部「廚餘蒸煮申報系統」據實申報蒸煮情形及上傳照片或影片。陳○堂負責該場廚餘蒸煮申報作業,本應依實際蒸煮情形逐日申報。詎其為規避環保機關查核及告發,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先於111年間預先拍攝蒸煮照片存於手機,復自11218日起至114930日止,於每日申報時反覆上傳舊照片充作當日蒸煮證明,足生損害主管機關對養豬場落實高溫蒸煮管理之正確性。

二、上傳有關廚餘再利用之不實營運紀錄及液化石油氣使用量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部分:

  陳堂明知依法應於每月10日前,據實申報前月廚餘來源、數量、再利用方式及液化石油氣使用量等營運紀錄,詎因標購廚餘數量逾實際使用量,竟違反契約約定,將部分廚餘轉售予他場,並明知該等廚餘未於場內再利用,且未實際使用所申報之燃料數量,仍於1141月至9月間委由不詳業者代為申報不實資訊,足生損害主管機關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之正確性。

三、化製死亡豬隻之「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甲、乙、丙三聯」(下稱委託化製三聯單)填具不實部分:

  114年1010日起,洽○畜牧場豬隻陸續大量死亡,陳○、陳○堂未通報疫病,僅自行以抗生素投藥處理,仍無法遏止死亡情形。2人為避免疫情外洩影響拍賣銷售,竟謀議僅將部分死亡豬隻交由合法化製業者處理,其餘則委由不詳非法業者清除,以降低申報死亡數量。自同年1010日至20日止,由陳○堂每日統計實際死亡頭數,陳○於委託化製三聯單填載不實數量後交付運輸司機載運,以此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經比對動保防疫機關訪視紀錄與三聯單記載內容,短少申報死亡豬隻共46頭,並將該等豬隻交由非法業者清除處理。另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兩度訪視並記載各日死亡頭數,因持續異常死亡而強制採樣送驗,最終確認感染非洲豬瘟,並於1141022日依規定預防性撲殺場內尚存活豬隻195頭。

四、販售患病豬隻涉嫌詐欺部分:

  陳○、陳○堂明知動物用藥「安莫西林」停藥期為15日,且疑似感染傳染病之豬隻不得供應屠宰販售,仍於11410月豬隻大量死亡期間,未經獸醫師診斷即自行施打及混藥投餵全場豬隻。渠等見投藥無效且豬隻出現異常症狀,已可得而知涉有疫病風險,竟為避免損失,仍於1141013日填具內容不實之家畜健康聲明書,將可能染疫及未逾停藥期之豬隻30頭(運送途中死亡2頭,實際拍賣28頭)運往臺中市大安區肉品市場拍賣。因上開不實聲明,致承銷人及買受人陷於錯誤而購買,拍賣價金新臺幣(下同)3215元匯入陳○帳戶,因而詐得不法利益。

參、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陳○堂就上揭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嫌;另就上揭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嫌。

二、核被告陳○、陳○堂就上揭犯罪事實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等罪嫌;另就上揭犯罪事實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至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3215元,業經被告陳○於偵查中自動繳回,併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之。

肆、求刑意見

  被告2人身為專業養豬業者,明知廚餘高溫蒸煮為防堵非洲豬瘟之重要防線,竟長期以上傳舊照方式規避監管,並違法轉售廚餘,破壞廢棄物流向管制;於疫情爆發期間,復隱匿實際死亡數量,將46頭病死豬隻交由非法業者清除處理,嚴重危及動物防疫及環境安全。渠等犯罪動機僅為降低成本、規避責任,罔顧公共利益及產業安全,且於偵查中未坦承犯行,致防疫追蹤作業受阻。綜合渠等犯罪期間、手法、危害程度及犯後態度,惡性重大,對國家法益侵害甚深,爰建請法院均予從重量刑,以資懲儆。

伍、本署呼籲

  非洲豬瘟屬高度傳染性動物疫病,一旦擴散,將對國內養豬產業及相關經濟造成重大衝擊。畜牧業者應確實遵守廢棄物再利用及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如實申報營運及死亡情形,並於發現異常時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切勿心存僥倖。本署將持續與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密切合作,對於涉及動物疫病、食品安全及環境管理之違法行為,秉持依法、嚴謹、迅速原則,從嚴查辦,以維護公共衛生安全與農牧產業之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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