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傅姓被告持刀殺人案 檢察官訊畢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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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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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晚間獲報,被告傅○豪於同日18時40分許,駕車搭載同居女友即被害人紀○○至臺中市豐原區豐勢路某處空地,於車內與被害人因故發生口角衝突,竟持鐮刀刺殺被害人之頸部,致被害人頸部大量出血後,先駕車返家,再於同日19時30分許,駕車搭載被害人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下稱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報案,經警當場逮捕被告傅○豪,扣得作案用之鐮刀1支,惟被害人經送醫急救仍不治身亡。本署旋即指派陳巧曼檢察官指揮豐原分局進行蒐證及保全相關事證,並於今日上午率同法醫相驗被害人遺體,擇期解剖,以釐清確切死因。另為關懷被害人家屬,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分會亦同步啟動關懷機制,提供被害人家屬必要之協助。
被告傅○豪於今日下午解送至署,經檢察官偵訊後,綜合相關證人之證述、監視錄影畫面、被害人之診斷證明書、扣案鐮刀等證據資料,認被告傅○豪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為確保後續偵查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業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本署強調,對於任何漠視生命、訴諸暴力之犯罪行為,定將從嚴追究,全力維護社會治安。本案後續將由專案小組持續深入釐清犯案細節與動機;同時呼籲社會大眾,面對糾紛應循理性及法律途徑解決,切勿因一時衝動而鑄成大錯,造成不可挽回之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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