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被告陳○升持刀殺人等案 檢察官訊畢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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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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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晚間接獲通報,被告陳○升於同日17時48分許,在臺中市西區忠明路某處路旁,當眾持水果刀刺向前女友即被害人巴康○○之頸部,致其頸部大量出血,復持刀刺傷上前攔阻之被害人王○○臉部後,旋即駕車逃逸。警方獲報後立即展開追緝,於同日17時54分許,在臺中市北區西屯路旁當場查獲被告陳○升,並扣得作案用水果刀2支。惟被害人巴康○○經送醫急救,仍因傷重不治死亡。
本署獲報後即時指派賴謝銓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進行現場蒐證及相關證據保全,並於今(28)日上午會同法醫相驗被害人巴康○○遺體,後續將擇期進行解剖,以釐清確切死因。同時,為即時關懷被害人家屬,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分會亦已啟動關懷機制,提供必要之協助與支持。
被告陳○升於今日下午解送至署,經檢察官偵訊後,綜合相關證人之證述、監視錄影畫面、被害人2人之診斷證明書、扣案水果刀等證據資料,認被告陳○升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及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嫌重大,其中所犯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為確保後續偵查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本署強調,對於任何暴力犯罪行為,均將秉持從嚴從速之原則依法偵辦,絕不寬貸,以維護社會安全與公共秩序。同時呼籲社會大眾,遇有情感糾紛或衝突時,應循理性方式處理,切勿以暴力手段解決,以免造成無可挽回之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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