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豐○畜牧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 偵結起訴被告雲○彬等4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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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被告即豐○畜牧場業者雲○彬、員工陳○蓁、李○宜及地主顏○傑等4人,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茲說明如下:
壹、偵辦過程
本案係於民國115年1月29日,經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透過「檢警環林查緝環保犯罪平台」通報,指稱雲○彬經營位於臺中市豐原區之豐○畜牧場,其飼養蛋雞確診H5N1禽流感,且疑涉非法棄置斃死雞隻情事。本署旋即指派國土環保暨民生專組賴謝銓檢察官立案偵辦,積極指揮調查。
嗣為釐清案情,於同年2月2日,由賴謝銓、林思蘋、郭逵、翁嘉隆、康存孝等5名檢察官,共同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豐○畜牧場及相關人員住居所執行搜索,並通知被告雲○彬等4人到案說明。經訊問後,認被告雲○彬、顏○傑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之虞,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其中被告雲○彬經裁定羈押禁見、被告顏○傑則經裁定具保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另被告陳○蓁、李○宜則分別經檢察官諭知3萬元具保候傳。
其後,檢察官密集調閱牧場登記資料,並比對監視器影像及進銷貨紀錄,逐步釐清雞隻死亡處理流程、染疫期間雞蛋販售數量及流向,並與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進行橫向聯繫,比對相關申報資料與查扣之書證及電子檔案,先後傳喚牧場員工、特約獸醫、飼料業者及消費者等共18人到案說明,逐一釐清違法情節,全案業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非法棄置染疫雞屍(有害事業廢棄物)
雲○彬等4人明知染疫斃死雞隻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依法應委由合法化製場或焚化設施處理,竟因場內雞隻死亡數量龐大,自115年1月10日起,先於豐○畜牧場內掩埋處理,嗣由顏○傑提供其所有位於苗栗縣後龍鎮外埔段土地供非法回填,並將部分雞屍棄置於苗栗縣後龍鎮王爺宮大排水溝出海口處,總計非法清除及處理斃死雞隻約2,359隻。
二、販售具染疫風險之雞蛋(涉嫌加重詐欺取財)
雲○彬、陳○蓁、李○宜自115年1月21日起,明知或可得而知豐○畜牧場內爆發禽流感疫情,竟為避免重大經濟損失而隱匿不報,並違規以同一車輛同時搬運雞屍與雞蛋,復透過社群平台持續販售雞蛋,使蛋商及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具高度染疫風險之產品,迄同年月27日經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會同食品藥物安全處人員到場強制下架,期間共計詐得7萬5,820元。
參、所犯法條
一、被告雲○彬、陳○蓁、李○宜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4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領有許可文件從事處理廢棄物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被告顏○傑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第3款、第4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及非法清除處理等罪嫌。
肆、求刑意見
一、被告雲○彬身為本案主謀,主導整體犯罪行為,其動機僅為降低成本、規避責任,對防疫體系、公共衛生、食品安全及環境保護均造成重大危害;另被告顏○傑參與非法棄置程度甚深,且於偵查初期未積極配合調查,致污染情形擴大並增加疫病擴散風險,兩人犯罪情節重大,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二、被告陳○蓁參與染疫雞屍之打包及載運,且迄未坦承犯行、未如實陳述,難認具悔意,建請法院量處較被告李○宜為重之刑,以資警惕。
三、被告李○宜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配合調查,且曾兩度建議雇主通報疫情,考量其係受雇行事、支配力較低,犯後態度良好,建請法院予以從輕量刑,以勵自新。
伍、結語
本案被告等人於禽流感疫情期間,未依規定妥善處理染疫斃死禽隻,並隱匿疫情販售具高度風險之農產品,已嚴重危害我國動物防疫體系、公共衛生安全及食品安全秩序,亦對環境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相關行為不僅破壞社會對農產品安全之信賴,更可能引發疫病擴散之重大風險。本署在此嚴正呼籲,畜牧業者應確實遵守相關防疫及廢棄物處理法令,於疫情發生時即時通報並依規定處置,切勿心存僥倖。對於任何危害國土環境、公共衛生及食品安全之違法行為,本署將持續秉持從嚴從速之態度,結合檢警環林跨機關合作機制,全面查緝不法,以維護國人健康與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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