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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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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被告林○蓉涉嫌傷害、恐嚇等案 業經偵查終結並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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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02
  • 資料點閱次數:85

本署偵辦被告林○蓉涉犯刑法傷害、恐嚇、妨害名譽及違反法院組織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茲說明如下:

壹、偵辦經過

  本案係源於民國115317日發生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之被告林蓉攻擊律師事件,本署隨即指派黃嘉生主任檢察官率同蔡承翰檢察官成立專案小組,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積極蒐證調查。

  經承辦檢察官密集傳喚相關證人到案訊問並命具結,並調取被害人驗傷診斷證明書及相關監視器影像加以勘驗,復於同年月20日傳喚被告林蓉到庭訊問後,認被告林蓉涉犯傷害、恐嚇等罪嫌重大。審酌其前案已因類似犯行經提起公訴,且於案件審理期間仍多次出現言語恐嚇及透過網路發表恐嚇言論之情形,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爰認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遂當庭逮捕並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獲准。

  本案經檢察官持續深入偵查,除訊問被害人及多名目擊證人外,並親自勘驗案發現場錄音錄影資料,調閱被告林蓉所使用手機內容及比對社群軟體相關發文與留言紀錄,已釐清全案犯罪事實,並於近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被告林蓉因與親屬間存有民事糾紛,對其親屬於訴訟程序中所委任之律師心生不滿。除先前已因傷害傅姓律師、恐嚇聶姓律師等行為,經本署以114年度偵字第15333號、第38037號案件提起公訴外,復於11411月間,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法庭內,無視法官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多次以穢語辱罵對造訴訟代理人高姓律師,並揚言加害其生命,甚至持拖鞋作勢攻擊,已涉犯恐嚇、公然侮辱及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等罪嫌。

二、被告林蓉於115210日,因前揭案件至臺中地院開庭時,誤認旁聽之吳姓及侯姓律師為記者,竟對渠等心生不滿,不僅持手機拍攝,並於法庭內以較大音量揚言加害渠等生命,且於當日晚間透過臉書社群平臺公開張貼所攝照片並加以辱罵,涉犯恐嚇及公然侮辱等罪嫌。

三、被告林蓉於115317日,再度至臺中地院開庭期間,在庭外走廊見吳姓律師到場,竟公然出手掌摑其左臉並出言辱罵,致吳姓律師受有傷害,涉犯傷害及施強暴公然侮辱等罪嫌。

四、詎被告林蓉仍未悔改,於115318日復於臉書留言揚言殺害吳姓及聶姓律師,已對渠等生命及身體安全造成具體危害,涉犯恐嚇罪嫌。

參、所犯法條

  核被告林蓉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5條恐嚇、第309條第1項、第2項施強暴公然侮辱、第310條第1項誹謗及法院組織法第95條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等罪嫌。另被告林蓉於短期間內多次實施同類型犯罪,顯見其對法秩序欠缺尊重,並具有反覆實施犯罪之高度可能,檢察官爰建請法院審酌其人身危險性,在未有足以確保不再犯之具體防制措施前,不宜率予停止羈押。

肆、本署呼籲

  司法程序係透過理性溝通與制度運作以解決紛爭之重要機制,任何參與訴訟之人民及法治工作者,其人身安全與名譽均應受到充分保障。無論於法庭內外,均應秉持理性、尊重之態度行使權利、表達意見。本署為維護司法威信及程序正常運作,對於任何危害公共安全及人身安全之暴力行為,必依法嚴正究辦,絕不寬貸,並呼籲社會大眾以理性方式處理衝突,尊重他人生命與法治秩序,共同維護社會安全與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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