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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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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榮總醫師涉嫌容留醫材廠商非法執行手術 臺中地檢署偵結起訴並從嚴追究刑責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5-13
  • 資料點閱次數:359

本署偵辦被告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下稱臺中榮總)醫師楊O寅、鄭O郁及醫材廠商從業人員陳O英、林O彥、林O吉等5人涉嫌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茲說明如下:

壹、偵辦過程

    本署於1151月間,接獲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告發,指稱臺中榮總神經外科手術疑有不具醫師資格之醫材供應商非法執行醫療業務情事。經本署審酌案情重大,隨即指派林芳瑜、何建寬檢察官共同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成立專案小組,積極展開偵辦。

    專案小組透過行動蒐證、調取手機通聯紀錄、檢視多份手術錄影畫面,並比對醫院手術排程、健保申報資料及病患病歷等相關事證,逐一釐清犯罪情節及手法。全案偵查終結後,認被告等5人涉犯醫師法及刑法詐欺取財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罔顧病患安全,長期容留醫材廠商執行核心手術

    被告楊寅、鄭郁分別擔任臺中榮總神經醫學中心腦腫瘤神經外科主任、微創性神經外科主任,均為醫學中心資深醫師,負有親自執行醫療業務、維護病患安全之專業義務。詎被告楊寅、鄭2人竟為貪圖勞務便利並鞏固與醫材廠商間之合作關係,於執行脊椎內視鏡及融合手術時,指示不具醫師資格之醫材廠商從業人員即被告陳英、林彥、林吉進入手術室,非法執行電燒止血、抓取病患組織、植入螺釘及組裝連接桿等核心醫療行為,嚴重危害病患生命、身體安全及醫療品質。

二、隱匿廠商代刀事實,詐領健保費用及病患自費款項

    被告等5人均明知相關手術實際上係由不具醫師資格者執行,依法不得申請健保給付,竟共同隱匿「廠商代刀」之事實,利用不知情之醫院承辦人員,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領診察費及手術費。此外,被告等人亦未向病患如實告知手術過程中有不具醫師資格之廠商人員執行核心醫療行為,使病患陷於錯誤,進而支付高額自費醫材及手術費用。經查,被告等5人本案犯罪所得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67,039元。

三、醫商勾結私相授受,形成嚴重違法結構

    本案醫材廠商為確保醫材銷售利潤,由被告陳英、林彥、林吉等人代醫師執行手術勞務;相關公司並依醫材銷售金額提撥一定比例款項,作為「公關費」交付予被告醫師。被告等人遂形成「醫師掛名、廠商執刀、私下分利」之違法模式,不僅破壞醫療專業倫理,更嚴重侵蝕民眾對醫療制度之信賴。

參、所犯法條

    核被告楊O寅、鄭O郁、陳O英、林O彥、林O吉5人所為,均係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肆、求刑意見

一、被告楊寅、鄭郁部分

    被告楊寅、鄭郁身為醫學中心資深醫師,受病患高度信任,理應恪遵醫療專業倫理及法令規範,竟罔顧病患生命、身體安全,將高度專業且具不可逆風險之核心醫療行為,委由不具醫師資格之醫材廠商從業人員代為執行,嚴重踐踏醫療尊嚴及病患權益。其中,被告楊寅前已有於執行醫師業務時為詐欺犯行經緩起訴處分之紀錄,仍再犯本案,且犯罪情節重大,足認其法治觀念薄弱,惡性非輕。本署爰建請法院就被告楊寅、鄭郁均予從重量刑。

二、被告陳英、林彥、林吉部分

    被告陳英、林彥、林吉均明知自身不具醫師資格,竟仍進入手術室執行核心醫療行為,將攸關病患生命安全之醫療手術,淪為配合醫材銷售及商業利益之手段,對國民就醫安全及醫療體制形成結構性威脅。惟本署審酌被告陳英、林吉已主動陳報犯罪所得,且被告陳英已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33萬元,被告林吉亦已繳回犯罪所得2,946元;被告林彥為公司業務,領取固定薪資,尚無證據足認其因代執行手術另有所得。另渠等犯後均願坦承全部犯行,並試圖填補財產損害,惡性已有部分減輕,爰建請法院就被告陳英、林彥、林吉部分量處適當之刑。

伍、本署呼籲

    醫療手術具有高度專業性、風險性及不可逆性,攸關民眾生命安全與健康權益,非具醫師資格者絕不得執行核心醫療行為。醫師亦不得因貪圖便利、追求利益或配合廠商銷售,而容任不具資格之人員介入手術,破壞醫療專業分際及病患信賴。本署對於此類破壞醫療體制、侵害病患權益、危害公共健康安全之犯罪,必將積極偵辦、嚴正追訴,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絕不寬貸,以維護全民健康權益及安全、可信賴之醫療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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