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打毒駕 臺中地檢署召開打擊毒駕研商會議 落實法令與部頒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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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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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刑事訴訟法增定對毒駕行為得適用預防性羈押之修正規定,並貫徹法務部精準打擊毒駕政策,落實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5年5月26日函示各地方檢察署積極妥適運用新制之指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於今(27)日下午3時,由洪家原檢察長主持召開「妥適運用預防性羈押以打擊毒駕研商會議」,邀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沈炳信副局長、刑事警察大隊紀延熹大隊長及各分局偵查隊隊長共同與會,針對新法施行後之執行程序、適用類型、蒐證重點及聲請羈押所需事證等實務問題,進行檢警雙向研商,以精準有效運用預防性羈押新制,強化毒駕犯罪查緝及防制作為。
會中由本署緝毒專組謝志遠主任檢察官進行專案報告,說明檢警查緝毒駕案件時,除應審酌行為人反覆實施毒駕之高度可能性外,亦應綜合考量其對交通安全及公共安全之危害程度。本署酌定八大重點類型,包括同時扣得毒品、併同酒駕、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事故違規情節嚴重、事故地點位於校園周邊或公眾聚集處所、查獲前駕駛行為已致生往來危險、前有多次施用毒品或毒駕前科,以及客觀上顯有疑似施用毒品而無法安全駕駛等情形。就上開案件,如符合法律要件,本署檢察官將積極聲請預防性羈押,以即時阻斷行為人反覆實施毒駕之可能。
另為使羈押聲請事證完備,本署亦提醒警方,對於依法逮捕並解送之毒駕行為人,應確實蒐集現場查獲情形、駕駛行為狀態、毒品或違禁物扣押情形、酒測或毒品檢驗資料、行車軌跡、影像紀錄、交通事故資料、前案紀錄及其他足資判斷反覆實施危險之相關事證,以利檢察官依法聲請羈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亦於會中說明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修正規定,並展演唾液快篩試劑及拉曼光譜儀等快速檢測毒品流程、功能及適用範圍。
洪家原檢察長於會中裁示,應落實部頒政策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函示,針對本署所列八大毒駕類型之相對應蒐證,並於移送書載明「建請羈押」;毒駕執法過程如有疑義,應即時與本署聯繫;並請市警局持續完善毒駕執法設備、相關數據資料及統計系統,以利掌握轄區案件趨勢。本署亦將持續透過既有緝毒平台與警方密切合作,溯源查緝依托咪酯菸油等新興毒品上游來源,並於符合法律要件之前提下,妥適運用預防性羈押規範,針對毒駕行為採取「強力查緝、從嚴追訴、依法聲請羈押、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及審慎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執法方針。
本署內勤檢察官近日受理偵辦外籍逃逸勞工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毒駕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案件,經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而聲請羈押,並獲法院裁定准予羈押。本署將持續落實臺灣高等檢察署「全國毒駕專案」執法方針,結合警察機關強力查緝毒駕,對毒駕行為依法從嚴從重追訴,絕不寬貸,以守護市民交通安全與社會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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