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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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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日聲押毒駕4件全獲裁准 臺中地檢署積極妥適運用預防性羈押 專案迄今已聲押20人獲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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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檢警持續嚴查毒駕不法,於11569日連續查獲陶姓、陳姓、周姓、沈姓等被告涉犯毒駕案件共4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內勤檢察官陳祥薇訊問後,認被告等4人均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1項第4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行毒駕犯罪之虞及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獲准。據統計,本署自115527日起至69日止,檢察官審酌毒駕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程度、反覆實施毒駕犯罪之可能性及對道路交通安全危害程度等羈押必要性因素,已就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高度再犯毒駕風險之被告,依法聲請羈押並經法院裁准達20件。

  本署前於115527日召開「妥適運用預防性羈押以打擊毒駕研商會議」,針對毒駕案件酌定八大重點類型,包括:同時扣得毒品、併同酒駕、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事故違規情節嚴重、事故地點位於校園周邊或公眾聚集處所、查獲前駕駛行為已致生往來危險、前有多次施用毒品或毒駕前科,以及客觀上顯有疑似施用毒品而無法安全駕駛等情形。對於符合上開重點類型且符合法定羈押要件之案件,本署均將積極妥適運用預防性羈押制度,以有效遏止毒駕再犯風險。

  為精準打擊前開八大重點毒駕類型,本署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持續滾動式研議精進作為,建立檢警毒駕案件資訊快速聯繫平台。由警方就當日唾液檢測毒品陽性反應,符合八大重點類型並有反覆實施毒駕之虞之案件即時通報,使檢察官得預先掌握案情,即時指示警方補強必要偵查作為,包括將扣案毒品緊急送驗、調取道路監視器、提供密錄器影像等,以確認被告查獲前有無逆向行駛、競速飆車、反應遲鈍或其他疑似施用毒品而無法安全駕駛之情狀。另警方移送時,除於移送書備註欄載明「建請羈押」外,並具體說明案件是否符合八大重點類型及被告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相關事證,使檢警偵查程序無縫接軌,亦使檢察官能充分掌握查緝現場情形,妥適評估羈押必要性。

  經調查,前開陶姓被告為逃逸外籍移工,警方同時於車內查獲毒品,顯有施用毒品後駕駛之高度風險;陳姓被告經警方調閱車行軌跡後,發現其毒駕行駛於市區公眾聚集處所,漠視民眾交通安全;周姓被告有施用毒品前科,且警方於其隨身包包扣得多種毒品;沈姓被告則同時有扣得毒品及毒駕前科等情形。上開4名被告均符合本署研擬之八大重點毒駕類型,並符合法定羈押要件,經檢察官依法聲請預防性羈押獲准,檢警藉由前開研擬策略,精準打擊重點毒駕案件,維護民眾安全。

  本署將持續落實法令、部頒政策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指示,積極妥適運用預防性羈押制度,協同警察機關強力查緝毒駕不法。對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及民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行為,本署均將依法從嚴、從重追訴,絕不寬貸,以杜絕毒駕風氣蔓延,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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