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自撞BRT公車站聲押獲准 中檢積極妥適運用毒駕預防性羈押新制 專案迄今已聲押32人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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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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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檢警持續嚴查毒駕不法,於115年6月15日查獲李姓被告涉嫌毒駕撞擊BRT公車站案件,經本署內勤檢察官廖志祥訊問後,認李姓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行毒駕犯罪之虞及羈押必要,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獲准。據統計,本署自115年5月27日起至6月16日止,檢察官審酌毒駕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程度、反覆實施毒駕犯罪及對交通安全危害程度等羈押必要性因素,已就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高度再犯毒駕犯罪風險者聲請羈押並經法院裁准達32件。
經調查,李姓被告涉嫌施用毒品後,於115年6月15日下午駕駛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四段與玉門路口時,自撞該處BRT公車站。警方到場後,當場查獲已使用完畢之疑似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電子煙彈1顆,並經唾液毒品快篩檢測呈依托咪酯陽性反應。審酌本案被告遭查獲時,依托咪酯電子煙彈置於隨手可得之處,且其涉嫌毒駕肇生自撞BRT公車站交通事故,情節嚴重;又案發地點位於臺灣大道、東海大學及臺中榮民總醫院附近,屬人車往來密集之重要道路及公共場所周邊,對用路人、候車民眾及公共交通設施安全均造成高度危害,符合本署前研商之八大重點毒駕類型及預防性羈押要件,爰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獲准。
本署重申,毒駕行為嚴重危害道路交通秩序及民眾生命、身體安全,尤其在市區幹道、學校、醫療院所、大眾運輸場站等人車密集區域發生毒駕事故,更具高度公共危險性。對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具反覆實施毒駕犯罪風險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之案件,本署將持續指揮警察機關積極蒐證、迅速偵辦,並妥適運用預防性羈押新制及各項強制處分措施,防止毒駕再犯,維護市民交通安全與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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