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葳○校產等涉遭掏空案 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創辦人袁○平及董事吳○庭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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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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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偵辦葳○學校財團法人(下稱葳○學校)、寶○金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金公司)、金○富餐廳有限公司(下稱金○富公司)疑遭掏空校產、公司資產等案,為保全相關證據並釐清案情全貌,由洪佳業檢察官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分別於115年5月8日、6月23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葳○學校、寶○金公司、金○富公司、葳○學校創辦人即被告袁○平、葳○學校董事即被告吳○庭等人之住居所等處執行搜索,並於昨(23)日約談被告袁○平、吳○庭2人到案說明。
經檢察官偵訊後,認被告袁○平、吳○庭2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336條第1項、第2項之公益侵占、業務侵占、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為確保後續偵查程序之進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經檢察官當庭逮捕,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本案涉及私校治理、家族企業化經營及法律界線,本署將持續秉持「有據必查、違法必辦」之原則,全面清查被告等所涉相關不法情事,以維護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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