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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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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檢署偵辦港籍被告涉嫌傷害等跨境鎮壓案 檢警通力合作火速緝獲被告並聲請羈押禁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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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於昨(6)日獲報在臺中市西屯區永豐棧酒店發生港籍人士傷害資深媒體人矢板○○之暴力事件。本署認此類針對特定輿論代表之暴力行為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與言論自由,隨即分案並指派重大犯罪組賴謝銓檢察官成立專案小組,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展開偵辦。經檢警專案小組第一時間密集過濾監視錄影畫面並逐一比對勾稽,迅速鎖定香港籍被告廖○發之真實身分與行蹤。因被告廖○發涉嫌換裝、棄置犯案衣物並逃往臺中國際機場準備離境,專案小組隨即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火速趕赴追緝,於下午352分許,在臺中國際機場2樓將被告廖○發拘提到案,當場查扣其作案穿著之黑色衣褲、行動電話及護照等相關證物。本案偵辦過程中,亦透過行政院因應中共對臺境外干預、滲透所推動之「跨境鎮壓跨機關協處平臺」密切協處,透過跨部會情資整合與法規協調,確保偵查程序得以迅速、落實執行。

  被告廖○發於今(7)日解送本署,經檢察官綜合被告供述、證人證述、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扣案物品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等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廖○發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及同法第309條第2項之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等罪嫌重大。審酌被告廖○發係境外人士、在臺無固定居所,且於案發後立即前往機場準備離境,並有湮滅犯案衣裝及勾串共犯、幕後主使者之高度可能,復查其係預謀性受僱跨境施暴,有反覆實行傷害犯罪之虞,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01條之1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認有羈押之必要,訊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本署嚴正強調,臺灣為民主法治社會,絕不容許境外勢力假借利益驅使,對我國經常公開評論公共事務之媒體人士施以暴力。檢警團隊正視境外勢力「跨境鎮壓」之國安風險,對此類嚴重干預人民自由言論與社會安寧之不法行為,必定透過跨機關協作即時查緝到案,務求釐清全部犯罪事實,從嚴究辦,以確保社會公共秩序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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