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結起訴臺中市北區邱厝里高○裕里長 涉嫌詐領鄰長補助款、恐嚇攤商及詐取租金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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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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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為落實公務員廉潔效能,嚴懲假借職權詐領公款、恐嚇勒索及侵占公有資源等不法犯行,指派黃裕峯、賴謝銓檢察官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成立專案小組,偵辦臺中市北區邱厝里高○裕里長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案。全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高○裕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134條、第346條第3項、第1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恐嚇取財未遂、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同條第2項詐欺得利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經查,被告高○裕自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臺中市北區邱厝里里長,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務員。其明知周○琴等4人並無實際履行里辦公處相關職務之意願,竟以掛名聘用及虛構由他人代為執行職務等方式,向臺中市北區區公所虛偽陳報聘任,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名冊,並按月核發公費補助款。被告高○裕再要求受聘人繳回半數款項,藉此詐得公費補助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2萬2,000元。被告另憑藉里長職務及其對轄內事務之影響力,向轄內「掌○食雞」等攤商索取現金或禮品,且恫稱如不配合,即將指使警察每日到場開單取締。因業者拒絕交付財物而未得逞,被告高○裕遂頻繁報警,並帶同員警前往攤商營業地點施壓及要求開罰,以此方式恐嚇業者交付財物。此外,被告高○裕以辦理「里長公益歌唱教學」之虛偽名義,向區公所申請無償借用聯合活動中心,致公所陷於錯誤,免予收取場地租金3萬4,320元及保證金2,000元,因而詐取免繳相關費用之不法利益。被告高○裕其後更擅自以每季4,500元之價格,將活動中心場地轉供私人教師使用,向該教師佯稱所收款項將全數捐作慈善用途,實則將所收取之1萬5,000元據為己有。專案小組蒐集相關不法事證後,於115年7月2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高○裕住處及里長辦公室等處。經檢察官偵訊後,認被告高○裕涉嫌貪污重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及反覆實行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為澈底剝奪被告犯罪所得,本署並就本案已查扣及應予追徵之犯罪所得共計23萬7,000元,依法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及追徵。
被告高○裕身為地方基層里長,本應恪遵法令、廉潔自持,善盡服務里民之責,竟假借職務機會詐領公費補助款、強索轄內攤商財物,並以不實名義占用及轉租公有活動場所牟利,不僅侵害公費補助制度之正確性及公有資源之公平使用,更嚴重破壞地方自治廉政風氣及人民對公務員之信賴。本署對於公務員假借職權貪瀆索財、侵占公有資源或其他破壞官箴之不法行為,將持續與各執法機關密切合作,積極追查犯罪事證,嚴懲不法,並落實犯罪所得之查扣、沒收及追徵,以維護社會公義與清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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