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顏○倫等洩密等案件,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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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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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二、現任臺中市政府參事顏○倫、秘書處主任秘書黃○希、國際事務科科長洪○益及曾任臺北市政府發言人李○軒等人因於109年間就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之勞務採購案涉嫌洩密等案件,經陳君瑜檢察官於115年8月6日指揮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政府秘書處及被告顏○倫等4人住處共計4處執行搜索,並約談被告顏○倫等4人、同案被告林○青及證人9人到案說明。本案經檢察官偵訊後,認被告顏○倫、李○軒、黃○希、洪○益等4人涉犯洩密等罪嫌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就被告顏○倫、李○軒2人分別諭知新臺幣15萬元、30萬元具保候傳及限制出境、出海;餘被告及證人則均諭知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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