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檢全力守護民眾食安與醫療權益 查獲業者以工業氣體假冒醫用氧及食用二氧化碳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9-02
- 資料點閱次數:13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於民國115年7月中旬接獲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報請指揮,獲悉有業者以工業用氣體假冒醫用氧氣及食用級二氧化碳。檢察長洪家原高度重視,旋即指派檢察官鄭仙杏、呂杰恩全力追查,並由檢察官楊凱婷、徐慶衡、高靖智、洪渝婷、魏珮樺、戴旻諺共同組成專案小組積極蒐證,分於115年8月24日、8月31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計60餘人,持搜索票至源○氣體有限公司(下稱源○公司)、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三○公司)等8處執行搜索,拘提源○公司負責人黃○男、三○公司負責人卓○仁等12人到案。同時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同步前往公司廠區及相關醫療院所、店家實施行政稽查。
經查,源○公司之醫用氧氣製造許可證早經註銷,竟自110年3月間起至113年9月間,未經許可,擅自以工業用氧氣灌充至鋼瓶,假冒醫用氧氣出貨予數家醫療院所,約900桶(每桶約160公升),犯罪所得約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另源○公司與三○公司自109年10月起至113年2月底,以三○公司名義對外承攬食品級二氧化碳業務,實際上由未取得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許可之源○公司,以工業用二氧化碳假冒食品級二氧化碳,供應數家店家約1,800瓶(每瓶25公斤),犯罪所得約170萬元。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黃○男、黃○婷、卓○仁、卓○憲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而違反同法第49條第1項之攙偽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與湮滅證據之虞,被告黃○男、黃○婷、卓○仁、卓○憲聲請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獲准;其餘被告則以5萬元至100萬元不等金額具保。
本案關乎民眾食安與醫療權益,專案小組會持續深入追查釐清所有假冒氣體流向,本署強調,醫療用氣體係直接用於病患治療之藥品,食品級氣體則為供食品或飲料製程使用之添加物,業者切勿因外觀、氣味不易辨識即以較低價之工業用氣體魚目混珠。此等行為不僅重創醫療與食品供應鏈之公信力,更對民眾健康構成潛在威脅。本署一貫秉持「溯源追查、嚴懲不法」原則,從嚴速辦,全力守護國民健康與消費安全。
附件下載
- 中檢全力守護民眾食安與醫療權益 查獲業者以工業氣體假冒醫用氧及食用二氧化碳.pdf363 KB 115-09-02 下載次數: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