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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檢偵辦林姓被告駕車二度輾壓行人 檢察官訊畢以殺人罪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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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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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於今(8)日上午接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第一分局)通報,被告林○嘉於同日凌晨110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沿柳川東路行駛,在臺中市中區柳川東路某便利商店前,撞擊步行穿越柳川東路之被害人陳○○,被害人倒伏於該車引擎蓋上後掉落路面,被告林○嘉仍駕車輾壓被害人,並駛至民族路口迴轉折返,再次輾壓被害人後逃離現場,致被害人當場死亡。

  本署旋即指派洪渝婷檢察官指揮第一分局進行現場蒐證,並為證據保全及拘提被告林○嘉到案。檢察官於今日下午2時許在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崇德殯儀館,進行相驗並製作家屬筆錄,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中分會亦同步啟動關懷機制,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1項規定,於被害人家屬受訊問時,陪同在場,給予被害人家屬必要之支持與協助。

  檢察官偵訊後,認被告林○嘉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證人及反覆實行殺人犯罪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

  本署強調,對於任何暴力犯罪行為,一貫秉持從嚴從重從速原則,依法究辦,絕不寬貸,以維護社會公共秩序與人民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