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檢偵辦陳姓男子張貼持槍影片恐嚇公眾及元首 檢察官訊畢向法院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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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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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獲報被告陳○烈於公開社群網路張貼持槍射擊影片,並恐嚇現任國家元首、不特定公眾等情,旋由蔡承翰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偵辦。經於民國115年9月16日拘提被告陳○烈到案,並扣得改造手槍、空氣槍及子彈等物。於今(17)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7 條第 4 項之持有非制式手槍、刑法第 151 條之恐嚇公眾、同法第 305 條之恐嚇等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
本署嚴正聲明,網路絕非法外之地,任何公然亮槍、試槍或恐嚇元首及公眾安全之行為,檢方絕對零容忍。對於任何破壞治安與挑戰公權力之不法分子,秉持即時掌握、積極蒐證、從嚴從速偵辦原則,以維護社會安定與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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