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檢分二波起訴袁○平等人傷害、背信等罪嫌 袁○平惡性重大 合併求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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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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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洪佳業檢察官偵辦葳○學校財團法人(下稱葳○學校)創辦人袁○平涉嫌毆打工程包商;袁○平及其配偶吳○庭共同經營葳○學校時設置內帳、收取廠商回扣、侵占寶○金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金公司)資產等案件,已偵查終結並先後二波提起公訴,第一波起訴部分認被告袁○平等12人涉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等罪嫌;第二波起訴部分認被告袁○平、吳○庭另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342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背信、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71條第1項第4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等罪嫌,分別提起公訴,第二波起訴部分,就被告袁○平求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吳○庭求處有期徒刑3年,合併被告袁○平第一波起訴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
壹、第一波起訴部分:
一、本案經洪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先後持搜索票執行搜索10處、拘提8人到案。
二、經查,葳○學校與元○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沈○倫發生工程糾紛,被告袁○平竟向金錢豹酒店之司機被告文○亮表示:「想教訓沈○倫」等語,被告文○亮乃以新臺幣(下同)35萬元之代價,委託「昕○徵信社」安排以被告伍○睿為首之黑道人員持續跟蹤、毆打沈○倫、並強行拍攝毆打沈○倫過程之影片。沈○倫於115年2、3月間先後3次遭黑衣人前去其施工之工地鬧事、徒手及持棍棒毆打,經成功突破「徵信社」之偵查斷點,而證明被告袁○平為主謀,於115年7月28日偵查終結,對被告袁○平12人提起公訴。
貳、第二波起訴部分:
一、本案由洪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駐署司法警察偵辦,先後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15年5月8日搜索葳○高中、葳○國際會議中心;復於115年6月23日搜索被告袁○平、吳○庭2人。被告袁○平、吳○庭2人於115年6月24日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嗣於偵查行為告一段落後,經法院裁定命以2000萬元、500萬元具保候傳。
二、隱匿寶○金公司營業收入、逃漏稅捐部分:被告袁○平為寶○金公司之創辦人,被告吳○庭自106年起,承被告袁○平之命,實質控制寶○金公司之財務。被告袁○平、吳○庭在寶○金公司設置「現金C帳」(即內帳),持續隱匿餐廳舉辦婚宴等營業收入,使寶○金公司自104至115年間,隱匿共計8億6741萬1224元之營業收入,共計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1758萬5544元。
三、重複列帳、侵占寶○金公司資產部分:寶○金公司另向葳○學校承租校地,以「葳○國際會議中心」名義對外經營婚宴會館。被告袁○平、吳○庭明知寶○金公司已依「葳○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葳○高級中學場地租借收費標準」規定定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費用予葳○學校,竟挪用公司資金,以重覆列帳「餐廳借用費、水、電及瓦斯費」之虛構名義,自寶○金公司之內帳每月挪用約180萬元至葳○學校之內帳內,自105年至113年間,以上開虛構、實為重覆支付之不實名目,共侵占寶○金公司計1億8833萬7766元。
四、利用學生用品及活動收取廠商回扣部分:被告袁○平、吳○庭於經營葳○學校而為國小、國中、高中學生代訂用品及辦理活動時,因學校屬大量、持續團購,已與廠商商談好折扣價,竟要求廠商開立高價發票而使學校支付高價後,讓廠商私下將總價金5至15%不等之「回扣」送入學校內帳,而使葳○學校擁有可規避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外界監督之巨額「小金庫資金」花用。學校透過代訂機會,向廠商收取回扣之項目包含:訂購教科書、作業簿、模擬試題、牛羊乳、制服、泳帽、學生皮鞋及運動鞋、寢具、書包、畢業紀念冊等物;安排學生校車;辦理畢業旅行、領袖營等活動。自104年至113年間,葳○學校共計收取9234萬3727元之廠商回扣。使供貨廠商增加額外成本,致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品質受限;且使最終付費之學生或家長需支付比廠商實際開價更高之代辦費用,違反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5條所定「私立學校…一切收入、支出均應依學校會計制度規定登帳並全數表達,不得另行設帳處理」之規定,影響葳○學校之財務、會計之正確性。
五、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經營教育,卻無視「無規矩不成方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等教育基本原則,對信任其辦學而前往就學之未成年學生造成不良示範,所為殊值非難,建議法院對被告袁○平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對被告吳○庭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參、本署呼籲,教育為良心事業,學生受國民教育為憲法第21條保障之人民基本權,不容任何危害。本署將持續秉持「有據必查、違法必辦」之原則,澈底查辦暴力行為之幕後主使、並使一切假帳攤在陽光下,以維持社會正義、維護國家稅捐收入、確保學生學習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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