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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本署偵辦王姓、洪姓被告涉嫌洩密案件質疑案關手機數位採證程序 容有誤解 應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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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爭手機並非由檢警任意取得。該手機於111524日,由警方持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另案中依法搜索扣押;手機所有人並於翌日簽署勘察採證同意書,同意警方進行數位採證。案件移送本署後,該手機即由本署扣案物品保管單位依法保管。

二、嗣因檢察官偵辦另起重大案件,依據犯罪嫌疑及證據脈絡,發現系爭手機與該案具有相當關聯,遂於11211月間調取手機,送請具數位鑑識專業之警方單位採證,並於同年125日完成。臺中地方法院駁回沒收聲請之裁定,係於1121221日始告確定;本署作成發還處分命令的時間則為113123日。因此,數位採證早在法院裁定確定及本署發還處分命令作成前即已完成,並無媒體所指在法院裁定確定或發還命令作成後,始違法進行數位採證之情形。

三、媒體所稱手機「改由另案扣押」部分,僅是偵查中為保全原始證據、供日後核對數位資料同一性所作的內部處理研議,實際上並未完成改由另案扣押。嗣因系爭手機仍有供偵查其他犯罪或其他被告使用之必要,本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但書規定辦理,與早已完成的數位採證並無關聯。其後該手機亦經法院於另案裁定扣押,並經抗告駁回確定。

四、本案目前由法院審理中,相關法律爭點,宜回歸法庭辯論釐清,並由法院依法審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