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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偵破橫跨臺馬泰「訂製嬰兒」集團 起訴程姓被告3人,並通緝陸籍幕後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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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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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洪佳業檢察官指揮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下稱臺中市專勤隊),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中區業務組、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等單位,查獲以「UT麗舍」及「同合新生」等名義,透過網路營運之跨境「訂製嬰兒」集團,自民國1142月至1156月間,以一條龍服務方式,每名新生兒收費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至450萬元不等金額,接受22名臺灣男性委託「訂製嬰兒」,計有25名新生兒在臺灣出生,經偵查終結,認被告程澤、徐博、吳珏等3人違反人工生殖法第31條之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居間介紹罪嫌,提起公訴,另對陸籍幕後負責人劉杰、劉2人發布通緝。

本案源於臺中市專勤隊發現,多名泰國女子因在臺生產而逾期停留,且具有「以觀光免簽證名義來臺」、「生產後隨即出境」、「集中在相同婦產科診所生產」,以及「臺灣男子認領新生兒後,生母即返回泰國」等共同特徵,察覺有異,報請本署指揮偵辦,於11564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以第三人身分搜索「呂○○婦產科診所」,查扣代理孕母之分娩紀錄,並發現診所內數名待產中之代理孕母。該集團提供之「訂製嬰兒」,採跨國分工方式進行一條龍服務,由生父前往馬來西亞採集精子,並依指定性別進行篩選,生父在泰國挑選不同國籍或族裔之卵母及泰國籍代理孕母;卵母再赴馬來西亞取卵,經體外受精形成胚胎後,植入代理孕母子宮,代理孕母返回泰國養胎,懷孕逾8個月後,以觀光免簽證方式來臺待產及分娩,嗣新生兒出生後,集團安排DNA鑑定確認親子關係,再由生父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

本署呼籲,《人工生殖法》第16條第3款明定,除因遺傳疾病外,不得選擇胚胎性別,其立法目的在於維持性別自然平衡,避免人工生殖技術遭到濫用。代理孕母制度涉及生育權、家庭生活、女性身體自主、兒童最佳利益、生殖商品化、經濟剝削及親子身分等多項倫理與法律議題,各國規範亦不相同。相關制度是否開放,以及如何保障各方權益,應經充分公共討論並建立完整規範,不容業者利用跨境制度差異牟取利益。本案被告私下將生父稱為「貨主」,並允許客戶指定新生兒性別,顯示其將生命物化、漠視人性尊嚴之惡劣心態。經查獲之25名新生兒中,男嬰達21名,占比高達84%,明顯偏離自然性別比例,也反映商業化性別選擇可能造成的倫理及社會風險。本署將持續依法查緝違法仲介生殖細胞等犯行,防止人工生殖技術淪為牟利及「訂製生命」的工具,以維護人性尊嚴、兒童最佳利益及社會倫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