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檢檢察官受理相驗案 明察秋毫 查出洗錢集團案外案 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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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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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陳巧曼檢察官偵辦被告張○豪等人利用被告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慧○公司)、序○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序○公司)涉嫌跨境洗錢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被告張○豪等30人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非法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20條第1項第3款特殊洗錢等罪嫌;被告慧○公司、序○公司應依同法第6條第5項規定科處罰金,依法提起公訴,並就犯罪所得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
本案起於陳檢察官於民國115年1月19日就被告慧○公司員工死亡案件相驗時,輾轉從死者同事及主管對話及其等群組對話中,發現「銀行卡」、「USDT」等文字,比對其等所稱公司係從事文字行銷客服業務之情形不同,因而察覺該公司實際營運內容可疑,可能涉及洗錢不法,進而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偵查第一隊、第五隊、第八隊及第四分局組成專案小組調查。專案小組查悉,被告張○豪等人涉嫌與大陸地區人士共謀,成立人民幣與虛擬資產USDT兌換之洗錢集團。自114年7月起,該集團以被告慧○公司、序○公司在臺中市的辦公室為掩護,招募人資、營運及客服人員,分工經營NOW PAY、X PAY平臺,並作為境外洗錢集團在臺的客服據點。
該集團利用NOW PAY、X PAY平臺供有買賣USDT需求的商戶使用,另架設虛假的寶可夢NFT、魔戒遊戲等網站,供個人幣商作為交易外殼,以規避大陸地區警方查緝。張○豪聘僱的客服人員負責處理訂單問題及個人幣商的平臺KYC程序,協助境外集團處理入出金,透過迂迴層轉方式掩飾、隱匿不法資金去向。經清查金流,NOW PAY平臺自114年11月1日至115年8月10日,涉嫌洗錢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63億1,366萬2,549元;X PAY平臺自114年11月1日至115年5月27日,涉嫌洗錢金額達38億1,477萬9,214元,總洗錢金額高達201億2,844萬1,763元。該集團從中獲利達3億1,501萬6,947元。
專案小組於115年5月27日、6月4日、6月29日、8月10日及8月17日,先後發動5波搜索,查扣作案用手機、電腦主機及現金等物。檢察官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張○豪獲准,並聲請扣押裁定,扣押98萬元。
本署呼籲,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應依法完成洗錢防制及服務量能登記,不得以公司、遊戲或NFT網站作為掩護,非法提供兌換服務、協助境外集團層轉不法資金。對於此類跨境洗錢模式,本署將持續追查金流、查扣犯罪所得,依法嚴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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