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毒駕肇事致3人受傷 本署依法聲請羈押 嚴查速辦 毒駕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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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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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於今(3)日接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被告黃○喨等人涉嫌毒駕等案件。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黃○喨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之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同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等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吳○樞則涉有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1項之頂替罪嫌,檢察官諭知具保新臺幣3萬元。
經查,被告黃○喨涉嫌於民國115年10月3日6時許,施用毒品後駕車附載被告吳○樞,行經臺中市北區雙十路與錦南街口,撞擊3名行人,致3名行人均受有傷害;被告吳○樞涉嫌於肇事現場向員警表示其為駕駛人,而頂替被告黃○喨。
本署重申,施用毒品後駕車,將嚴重影響駕駛人之意識、反應及車輛操控能力,對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造成重大且立即之危害。本署對毒駕案件一貫秉持「零容忍」立場,絕對從嚴速辦,以維護民眾生命、身體安全及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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