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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偵辦被告李○明涉嫌連續放火等案件 檢察官訊畢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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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接獲警方通報,被告李○明因積欠房租搬離租屋處後,涉嫌預先購買汽油,於民國115年10月6日凌晨,接連前往臺中市大雅區某里長辦公室前及2處宮廟潑灑汽油縱火,造成該里長所有之小客車遭焚燬;另2處宮廟幸經及時報警撲滅火勢,未釀成更大災害。本署獲報後,旋即指派王堂安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組成專案小組,發揮檢警一體效能,迅速蒐集相關事證,並將被告李○明拘提到案。

  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李○明涉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第174條第4項及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及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本署嚴正強調,放火行為極易引發火勢延燒,對不特定民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絕不容許任何人因私人怨懟,以縱火方式危害社會治安及公共安全。本署對於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之重大犯罪,秉持零容忍之執法態度,指揮司法警察嚴查速辦,以維護社會秩序及民眾居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