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南投縣仁愛鄉鄉長吳O忠等貪瀆不法案偵結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 資料點閱次數:261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南投縣仁愛鄉鄉長吳O忠涉嫌指使白手套杜O宏等人向廠商索取工程回扣案件,已於日前偵查終結,以吳O忠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原羈押中移審之吳O忠經法院訊問後裁定接續羈押候審,原亦羈押中移審之白手套杜O宏則經法院諭知交保新臺幣5萬元(前已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諭知交保100萬元)。同時起訴者尚有仁愛鄉公所短期進用人員黃O弘及廠商(含法人)等共27人。

  檢察官依事證認定,南投縣仁愛鄉鄉長吳O忠於107年擔任第20屆仁愛鄉民代表會主席期間,即起意參與競逐該年底第18屆仁愛鄉長選舉,為支應龐大競選經費開銷及個人債務,竟分別與姪子張O義及擔任代表會主席時之司機杜O宏共同基於準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向有意承攬該鄉工程之廠商施O勳及李O娟,期約於選前每交付100萬元賄款,於吳O忠順利當選仁愛鄉長後,可獲分配該公所2,000萬元額度之工程,以此方式於107年間陸續索取600萬元之賄款。嗣吳文忠於107年12月25日當選就任鄉長後,除依前開約定分配標案予施O勳外,為貪圖索取工程回扣以弭平選舉期間之財務缺口,復指使白手套杜O宏及施O勝,代表吳O忠出面以夥同廠商圍標或要求該公所公務員配合指定小型工程廠商之方式支配該公所各類標案,向得標廠商收取標案金額0.5成至1.5成不等之回扣,且見有廠商於前鄉長任內已完工但尚未撥款之工程亟需請領工程款周轉,復向廠商收取0.5成之賄賂作為核撥工程款之代價。而白手套杜O宏同為營造工程廠商,亦獲分配承攬該公所發包之10萬元以下之小型工程,並交付1成之回扣予吳O忠,另亦借用其他廠商牌照承攬該鄉公開招標之工程。因認吳O忠、杜O宏均涉有刑法第123條之準收受賄賂罪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杜O宏另涉有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牌罪嫌而提起公訴。

  本專案組於搜證、偵查過程中,另發現仁愛鄉公所基層承辦人員黃O弘除配合指定小型工程廠商外,亦利用驗收及承辦工程發包、請款等機會,向洪O興等多家廠商「收紅包」,並頻繁接受廠商招待於夜間光顧臺中市有女陪侍之酒店、理容KTV等場所飲宴,再配合事先洩漏招標訊息或不實驗收,形成上、下游共構的貪瀆集團,並致使廠商幾經非法剝削幾乎無利可圖。

  本案由檢察官鄭葆琳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站、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臺中市調查處、南投縣調查站及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成立專案組,歷經2年通訊監察、行動蒐證調查,抽絲剝繭,釐清涉案廠商、公務員及白手套等相關網絡並等待偵辦時機。直至108年9月間,部分廠商幾經非法剝削無利可圖,打算退出該貪瀆集團,本專案組遂決定乘此契機發動搜索偵辦。於108年10月1日發動第一波搜索、傳喚行動,及陸續於108年12月5日、109年2月25日及3月9日執行數波行動,並協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指派張鈞翔檢察官支援,且動員本署全部黑金組檢察官及多名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協助支援,先後搜索仁愛鄉公所及涉案公務員、廠商之辦公處所與住家共計47處所,傳喚包括吳O忠等10餘名該公所公務員及案關廠商等犯罪嫌疑人共25人及證人共67人到案說明,期間陸續羈押吳O忠等5人,藉此查悉吳O忠自107年12月25日上任仁愛鄉鄉長短短數月間,涉貪之採購案件達54件,收受回扣金額約計827萬50元。檢察官並以被告吳O忠身為代表會主席及仁愛鄉鄉長,受人民以選票付託,期其能造福鄉梓,詎竟不知廉潔自持,貪取回扣賄賂,顯然有違其選民付託及社會期待,更斲害身為民意代表及政府機關所代表之公益形象,危害社會及公共利益之程度甚鉅,且其於犯後未能坦然面對己非,歷次供述均難見醒悟自省之意等一切情狀,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本署重申對於公務人員貪污犯行,縱使跨越轄區,仍會積極與所轄地區地檢署聯繫協調積極查辦,展現肅貪決心,督促公職人員遵守法律,並嚴懲不法行為,以澄清吏治並提升政府機關形象。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