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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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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登報指稱 檢察官偵訊光碟剪接變造等錯誤資訊之澄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 資料點閱次數:1749

  針對日前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登報指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書記官偵辦101年度偵續二字第6號案件涉及剪接、變造102年3月12日庭訊錄音光碟乙事,本署特澄清說明如下:

一、依據法務部所建置完成之「偵查筆錄電腦系統數位錄音錄影集中儲存作業」,在偵查庭上完成之錄音錄影檔案,會經由自動檔案傳送程式上傳至主機端,並進行加密及儲存,遇網路中斷無法上傳時,檔案自動加密儲存至特定位置待網路回復後自動上傳,以避免偵查資料外洩,確保資料安全。另在安全控管上更設計實體複數金鑰管控機制,需要使用實體金鑰才可開啟調閱錄音錄影檔資料並直接燒錄成光碟,以確保偵查中案件資料之機密性及完整性,藉此強化證據保全,保障當事人權益及提昇司法公信力,此有法務部「偵查筆錄電腦系統數位錄音錄影集中儲存作業-重要應用系統簡介」可參。從而,本署接受其他機關依法函調而提供之庭訊錄音檔案光碟,確由偵查庭電腦之自動檔案傳送程式上傳至主機端並進行加密及儲存之錄音檔案,且以實體金鑰開啟調閱後直接燒錄而成之光碟,自無遭偽造或變造之可能性。

二、關於報載「系爭光碟實施偵訊時間筆錄記載37分鐘,何以監察院勘驗光碟後,時間變成41分48秒」部分:
(一)經本署再次調取101年度偵續二字第6號案102年3月12日(下稱案關開庭期日)庭訊錄音原始檔案並實施勘驗,查錄音時間全長共計36分11秒,核與該次偵訊筆錄記載庭訊共計37分鐘之時間相符。
(二)報導內所附監察院109年3月11日院台業伍字第1090700916號函表示「有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提供本院之105年度抗字第351號案件105年8月8日庭訊錄音光碟,陳請查明該院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3月12日偵訊錄音光碟,當庭勘驗所費時間,俾釐清事實等情乙案。經查,該院約自10分42秒開始勘驗,至52分30秒結束」。是上開監察院之函文已載明係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105年度抗字第351號案件於105年8月8日實施勘驗本署102年3月12日偵訊錄音光碟之「當庭勘驗所費時間」,此實與「庭訊實際錄音時間」之意義大相逕庭,報載內容顯有混淆情事而張冠李戴之嫌。況本署提供法院所函調之庭訊錄音檔案光碟,確屬本署資訊室所提供原屬加密儲存之原始錄音檔案,已如前述。

三、關於報載光碟鑑定報告書部分:
報載所指述之光碟鑑定報告,係由陳訴人向其所涉民事案件承審法院聲請拷貝取得案關開庭期日錄音檔案後,自行送往民間相關單位進行鑑定,姑不論陳訴人送交鑑定單位之前,光碟檔案是否曾經受到污染,惟本署資訊室所提供予法院確為原屬加密儲存而無遭偽造或變造之原始錄音檔案,再參以報載鑑定報告內容曾經提及「出現類似超商電動門開啟的叮咚聲響、救護車/警車的警笛聲響...」乙節,所謂「類似超商電動門開啟的叮咚聲」實為本署設置於每個偵查庭外通知當事人報到之紅色警鈴聲,另本署偵查庭設置地點鄰近本署附近之交通繁忙路段,而該期日進行過程中確自偵查庭內明顯聽到應為救護車從旁經過之警笛聲響大作而被偵訊錄音收音,然上開鑑定報告竟據此作為質疑錄音檔案真實性之論述之一,顯然不符事實而有所曲解。本署考量上開鑑定報告,未能慮及現場情狀及分辨實際干擾因素,要為本署所不採納。

四、案關開庭期日之偵訊錄音檔案多次由陳訴人所涉案件之承審法院來函向本署調取,且確由本署資訊室提供原屬加密儲存之原始錄音檔案,復經法院2度勘驗其所取得之錄音檔案確屬連續錄音,並核與該期日之偵訊筆錄記載內容相符,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67號、105年度審自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351號刑事裁定可稽,從而本案業經法院數度勘驗案關開庭期日之錄音檔案確實無訛,顯無遭偽造或變造之情事者,亦甚明確。

綜上所述,日前報載本署檢察官、書記官偵辦案件涉及剪接、變造庭訊錄音光碟乙事,顯與事實不符,特此澄清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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