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署書記官代班次數限制乙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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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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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因轄區範圍大、人口多,相對刑事案件較多,故內勤、外勤之案件量多,本署檢察官、書記官之值班確實較為繁重、辛苦,惟同仁若因家庭等因素,而無法正常值班,本可依規定請同仁代班,本署從未限制同仁請他人代班。
惟邇來因有民眾及檢察官反應,有聯絡不到承辦股書記官之情形,而有影響到民眾權益及本署檢察業務推行之情事。經細究原因,部分係因有少數同仁代理他人值班次數過多(甚有一個月值班10多次情形),而有影響其本股業務進行之虞。本署為兼顧同仁之需求,對於書記官代理他人值班次數有如下之規定:「每週(不含假日),可代理他股值班一次,若本股當週有值班,即不可代理他股;假日(含國定假日)值班,則不受限制。」並自110年6月15日開始實施。
本署係基於民眾權益之考量及檢察業務之順利推行,而限制本署書記官於上班期日代理他人值班之次數,並未有限制同仁依規定找他人代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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