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檢召開第10屆立法委員缺額補選選舉查察督導會議, 並呼籲民眾勿有妨害、干擾投開票行為,以確保選舉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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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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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於民國111年1月4日上午11時,召開「第十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二選區缺額補選督導會議」,會中除要求本署分區督導主任檢察官應確實注意督導本次立委補選查察外,並指示投票當日進駐各分局之檢察官,尤應注意投開票情形,審慎嚴查擾亂投開票秩序之不法行為。而針對同年1月9日即將舉行之中二選區立法委員補選之投票,責請司法警察倘若有下列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刑法關於危害或擾亂投開票秩序之不法行為,一律依法究辦,嚴懲不法。
一、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含投開票所內):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 參觀開票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等,且不服選務人員制止,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
(二)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6條第2項)
(三)將領得之選舉票攜出場外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1項)
(四)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公職人員選舉免法第108條第2項)
二、刑法第142條妨害投票自由及同法第147條妨害投票秩序罪:
不論在投開票所30公尺內外,妨害或擾亂投票者;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其投票權者,均依法究辦。
三、其他涉及刑事責任之妨害投、開票秩序行為:
依其違法行為態樣,分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刑法之相關罪嫌偵辦。
本署為確保「第十屆立法委員臺中市第二選區缺額補選」投開票順利進行,目前已規劃於投票當日及前一日,均各指派1位(主任)檢察官進駐本次中二選區內之三個分局(烏日、霧峰、清水),另組成機動組檢察官,在署待命,以迅速因應投、開票期間可能發生涉及刑事責任之各種突發狀況,確保投開票順暢進行。
本署對於本次選舉查察,除嚴守行政中立外,不分政黨,本「有聞必查」、「有據必辦」之態度,以法律及證據為唯一依據,積極主動展開查察行動,遏止賄選、暴力、賭盤及假訊息等介入而影響公正選舉之不法犯行。對於維護乾淨選舉之決心,貫徹到底,一切依法行事,對於任何違反選罷法等犯罪情事,依法嚴辦,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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