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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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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偵辦臺中市興中街大樓縱火重大傷亡案 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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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莊○卿於民國101年10月22日購入位於臺中市興中街○號大樓後,將該屋頂樓加蓋至9 樓,並分隔成43間房間,除1、2樓之房間留作自用外,其餘41間套房以每月新臺幣(下同)6000元至8000元不等之價格出租予他人。詎其明知集合住宅之樓梯、走廊、陽臺等逃生通道,為供意外災變逃生之用,應注意隨時保持暢通,而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閱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因莊○卿另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竟在該大樓之各樓層之樓梯、走廊、陽臺,堆放二手衣物、書報雜誌、床墊、家具及資源回收等易燃物品,阻塞逃生通道,致承租人均只能透過電梯進出,使其等在發生火災等災變時,無法經由樓梯、走廊、陽臺等逃生通道避難,致生危險於該大樓承租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另其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物,仍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於110年10月6日提供其上址旁之土地,供他人街置廢棄物,並收取一車500元之代價。
  鄭○光於111年2月15日,以每月6000元向莊○卿承租上址大樓9樓套房。惟入住後,遲未完全繳納租金,又因所飼養之寵物羊隨地便溺及羊騷味甚重等問題,屢次與莊○卿發生爭吵。於111年3月6日9時許,莊○卿向鄭○光要求立刻搬離,鄭○光心生不滿,竟基於縱殺害人之性命亦不違其本意之殺人及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之犯意,於同日16時25分許,先搭乘電梯至該大樓2樓,並以隨身攜帶之打火機點燃放置在電梯口裝盛垃圾之黑色塑膠袋後離開,嗣其所點燃之黑色塑膠袋延燒至一旁莊○卿堆放在走廊及樓梯間之易燃物品,因該處走道、樓梯間堆置大量易燃雜物,且樓梯間為建物各樓層間之垂直通道,故濃煙及火焰迅速向上竄燒,造成住戶邱○○等5人受有傷害。另住戶廖○○等6人因通道阻塞不及逃生,因而受有休克併呼吸衰竭、火場氣體傷害及熱傷害,而不治死亡。
  本件經本署鐘袓聲、陳宜君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偵查後,認被告鄭○光所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第173條第1項放火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等罪嫌;被告莊○卿所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第2項前段之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致死、第276條過失致死及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等罪嫌重大。全案偵結提起公訴,並於今日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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